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7月2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和五十六条作出相应修改并印发实施。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分6章57条。该《实施办法》修订出台为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抓节能、调结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促进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