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核准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核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150000-FG-HZ-07-01 行驶层级 自治区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实施主体 自治区发改委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基础材料
审批材料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队认文件。并购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自治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选址规划意见)

许可收费

是否收费: 否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内发改投字【2017】1490号)第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盟市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旗县(市、区)项目由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机关及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国家和自治区对项目备案机关及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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