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
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项目单位办事提供便利,决定依托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探索试行投资项目“首问负责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依托在线平台,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推行 “首问负责制”。“首问”即:通过在线平台受理项目申报的首个受理部门(发改、经信或审批局),接到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非涉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事项时,该部门做为首问部门,要按照“一口进、一口出”的要求,实行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首问负责”即:首问部门要积极指导项目单位提供办理审批事项的各项申报材料,协调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及时受理、办理,负责对审批事项自受理到办结全过程的业务指导、政策解答、协调联系及督促督办等。
二、工作流程
(一)一窗受理。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直接向相应的受理机关提出申请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首问部门要对项目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和指导,积极协调涉及的所有联审部门,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首问部门自受理申请审批、核准的项目起,第一时间要认真审核各项申报材料(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等),对于资料齐全的,应立即启动审批程序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要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和短信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首问部门自受理申请备案管理的项目起,第一时间要认真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于资料齐全的,应立即启动审批程序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于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项目填报信息不准确等情形的,要在收到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对备案予以撤销。
首问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要通过在线平台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凭证,有特殊需要的可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二)并联办理。首问部门对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推送至项目联审部门并联办理,并以短信形式通知联审部门审批人员。各联审部门按照本行业规定的法定时限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受理、办理并反馈结果。办理完成后将批复文件上传平台,短信告知项目单位及首问部门审批人员。首问部门要对全过程进行跟踪督办。
(三)征求意见。项目审批或核准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首问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评估论证。首问部门在正式受理审批或核准申请材料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咨询单位进行评估。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评估咨询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五)办结反馈。要加强信息公开,公众可以通过信息公示查找相应审批或责任部门。首问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需要委托评估、专家评议或征求意见的,所需时间不在前述规定时限内。办理过程中,审批部门办完任意一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独立出具的行政许可等批复文件,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并以短信告知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同一环节内有关事项原则上应集中并联办理。首问部门办结的项目要及时上传批文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审批过程和结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首问部门自受理申请时,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都不得回避、推卸首问责任,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协调联系其他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办理、答复。首问部门有责任会同相关审批部门,根据权责清单、企业投资核准目录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情况,逐一明确每个部门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项目范围、申请材料、承诺时限、具体操作办法、相关示范文本等,为推行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奠定良好基础。各联审部门不得随意设置准入条件,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纳入申报材料。
(二)完善配套制度。各部门要完善审批审查细则并及时对外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涉及项目审批的各联审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适应投资项目“首问负责制”要求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各环节运行的具体流程和工作规则,实现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各环节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完善在线平台,拓展电子公章、证照库等功能,为首问部门提供信息支撑和技术保障。
(三)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在线平台应用领导协调小组的牵头部门,负责对首问负责的落实情况进行协调、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落到实处。首问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要顾全大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担负起部门职责。
本方案自出台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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