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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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31 11:18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紧紧围绕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面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巩固提升两优专项行动成果,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10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2365号)(以下简称《办法》)

本次印发的《办法》,是对20217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的修订,《办法》625条组成:包含总则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方法结果运用实施保障附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参评范围全覆盖

原评估对象为各盟市、抽取部分旗县(市、区),修订后明确全部盟市、旗县(市、区)纳入参评范围。

二、提升满意度权重

原满意度权重为20%,修订后明确为30%满意度权重纳入最终得分。

三、推行无感获取数据

加强区直部门业务系统对接,直接获取部门数据尽量用数字化手段获取,以此有效减轻地方填报数据的负担。

四、修订后的《办法》不再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营商环境评估评分计算公式》

一是《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需根据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二是营商环境评估方法采用前沿距离法,已在《办法》第十三条中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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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3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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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紧紧围绕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面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巩固提升“两优”专项行动成果,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10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23〕65号)(以下简称《办法》)。
  本次印发的《办法》,是对2021年7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的修订,《办法》由6章25条组成:包含总则、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方法、结果运用、实施保障与附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参评范围全覆盖
  原评估对象为各盟市、抽取部分旗县(市、区),修订后明确全部盟市、旗县(市、区)纳入参评范围。
  二、提升满意度权重
  原满意度权重为20%,修订后明确为30%满意度权重纳入最终得分。
  三、推行无感获取数据
  加强区直部门业务系统对接,能直接获取部门数据的,尽量用数字化手段获取,以此有效减轻地方填报数据的负担。
  四、修订后的《办法》不再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营商环境评估评分计算公式》
  一是《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需根据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二是营商环境评估方法采用前沿距离法,已在《办法》第十三条中进行了明确。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紧紧围绕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面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巩固提升两优专项行动成果,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10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2365号)(以下简称《办法》)

本次印发的《办法》,是对20217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的修订,《办法》625条组成:包含总则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方法结果运用实施保障附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参评范围全覆盖

原评估对象为各盟市、抽取部分旗县(市、区),修订后明确全部盟市、旗县(市、区)纳入参评范围。

二、提升满意度权重

原满意度权重为20%,修订后明确为30%满意度权重纳入最终得分。

三、推行无感获取数据

加强区直部门业务系统对接,直接获取部门数据尽量用数字化手段获取,以此有效减轻地方填报数据的负担。

四、修订后的《办法》不再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营商环境评估评分计算公式》

一是《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需根据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二是营商环境评估方法采用前沿距离法,已在《办法》第十三条中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