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第15号令),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工信厅、能源局、统计局等9部门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适用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节能”原则,明确了节能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职责,并对各类节能管理工作流程、执法监督等关键环节进行细化,提高实施细则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自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更加规范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准则,有力督促重点用能单位提高节能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