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龚明珠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
受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商显刚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委托执法地域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名义对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依法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情形的调查、检查和取证。
1.归集禁止归集信息的;
2.越权查询、出售、虚构、篡改、违规获取或者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
3.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4.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5.未按照规定撤销、变更失信信息或者处理异议申请的;
6.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届满,未将该信息从相关网站删除且继续对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询的;
7.提供服务捆绑信息归集、采集事项,强迫信息主体接受的;
8.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非法应用、加工、传输或者擅自公开信用信息的,受委托单位有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2.对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考试,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行政执法期限
委托行政执法期限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向社会公布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单位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
(此页无正文)
委托方(印章) 受委托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龚明珠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
受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商显刚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委托执法地域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名义对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依法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情形的调查、检查和取证。
1.归集禁止归集信息的;
2.越权查询、出售、虚构、篡改、违规获取或者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
3.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4.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5.未按照规定撤销、变更失信信息或者处理异议申请的;
6.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届满,未将该信息从相关网站删除且继续对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询的;
7.提供服务捆绑信息归集、采集事项,强迫信息主体接受的;
8.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非法应用、加工、传输或者擅自公开信用信息的,受委托单位有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2.对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考试,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行政执法期限
委托行政执法期限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向社会公布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单位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
(此页无正文)
委托方(印章) 受委托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龚明珠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
受委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商显刚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委托执法地域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名义对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依法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情形的调查、检查和取证。
1.归集禁止归集信息的;
2.越权查询、出售、虚构、篡改、违规获取或者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
3.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4.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5.未按照规定撤销、变更失信信息或者处理异议申请的;
6.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届满,未将该信息从相关网站删除且继续对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询的;
7.提供服务捆绑信息归集、采集事项,强迫信息主体接受的;
8.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非法应用、加工、传输或者擅自公开信用信息的,受委托单位有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2.对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考试,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四、委托行政执法期限
委托行政执法期限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向社会公布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单位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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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印章) 受委托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