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04|来源: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专栏: 各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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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规字〔2025〕1号


市、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5年12月24日


 广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相关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个人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等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按职责开展信用建设、管理和使用。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和使用等工作。

 市、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清单,并根据应用情况及时修订、发布。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对承接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五条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合同履约完成后,建设单位对市场主体合同履行情况、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以及专业技术能力、服务质量、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信息。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更新、公开,与本市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第八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鼓励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以自主申报的形式提供反映自身信用状况的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将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招投标、社会公益等活动中可以依法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条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信用信息的单位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信用信息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采集信息单位应当在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撤销或者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在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应用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监督指导。

 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当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绝对方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

 第十三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园林绿化市场主体,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环节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若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文件有效期至法定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文件:https://lyylj.gz.gov.cn/gkmlpt/content/10/10615/post_10615986.html#1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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