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7|来源:本站原创|专栏: 区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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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和林格尔新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属国有企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精神,并参考有关省区市作法,为支持我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经与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协商,现就做好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予以动态调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文件精神,目前对生产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一)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二、生产企业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支持范围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支持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不属于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生产企业申报流程

  (一)区属国有企业依程序向自治区国资委申报,由自治区国资委统一进行审核。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向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二)按照“谁报送、谁审核、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国资委、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口业务处室进行衔接沟通,并按照具体要求对上报企业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申请纳入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初审通过后,要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新闻广播等渠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询意见并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业务对口”原则,分批次将名单以正式公函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口业务处室(局),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自治区国资委、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报来的企业名单进行复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按照业务对口的原则,由相关处室负责审核工作,并按要求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其中,产业处主要负责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高技术处主要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民营经济处(经贸流通处)主要负责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食盐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农牧处主要负责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主要负责汇总名单、信用核查以及相关统筹协调工作。

  (四)通过复审且经核查不属于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拟纳入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在自治区发改委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询意见并受理异议投诉,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推送,并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

  四、名单动态调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可适时调整纳入名单的企业范围和报送流程。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一经发现将及时调整出名单,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纳入信用“黑名单”并会同财税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请自治区国资委、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局)严格审核把关报送名单,加强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业务处室(局)的沟通衔接,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等。对于报送名单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将视情况暂停接受名单报送。

  (二)落实信用监管要求。要加强对报送名单内企业的信用监管,对属于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具体指:在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结果显示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纳入申报范围;对存在其他一般失信行为的,请在报送名单中予以专门说明。

  (三)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各盟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四)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政策解读,对于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财税部门的具体问题,要加强与同级财税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引导企业向财税主管部门咨询。

  (五)明确报送时限。自治区国资委、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每周只限上报一次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申请,当周上报截止日期为每周二中午12时前,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时间为准。

  (六)规范报送内容。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抓紧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认真填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附件1)、承诺书(附件2),汇总后以正式公文报我委,同时报送电子版(须含正式公文扫描件)。请自治区国资委、有关区属企业比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0日 

附件2:信用承诺书.docx

附表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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