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旗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11|来源:信用内蒙古|专栏: 区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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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助力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旗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区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决胜阶段,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对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形成诚实守信意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亟待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力争尽快取得更大成效。

二、强化信息归集共享,形成全区信用信息“一张网”

(一)强化信用信息记录。旗县(市、区)各部门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索引,按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各类信用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信用信息,为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二)明确归集路径渠道。各旗县(市、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19〕543号)要求,各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涉自然人和其他法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具体包括: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涉企信用信息的归集,具体包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各旗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共同督导检查,确保信用信息“应归尽归”。

(三)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力度。旗县(市、区)各部门要依托本盟市或旗县(市、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应用的基础上,将本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地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蒙古)进行报送。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全区信用信息后,将采用前置机共享、数据接口共享、数据交换平台共享和数据订阅等方式,依法依规与各地、各部门、社会机构和其他组织交换共享信用信息。各旗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系统安全监测等安全可控的技术手段,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三、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四)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旗县(市、区)各部门应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参考,结合行业管理要求,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

(五)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各旗县(市、区)应按照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主动型、信用修复型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制度。各旗县(市、区)可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制定符合行业监管和市场需要的可用性强、科学简便的信用承诺书规范文本,供有关方面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

(六)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旗县(市、区)各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要参考国家和自治区定期披露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情况,科学合理使用评价结果,提升行政管理和行业治理的科学性、公正性。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领域,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批、公共资源分配等领域中,推广应用由合法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申请编制信用报告。

(七)健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旗县(市、区)应按照国家要求依法依规使用联合惩戒“黑名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示,建立完善失信投诉举报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根据国家失信联合惩戒相关管理办法,认定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同时,各地可依托“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提出失信信息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切实保障企业及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督促失信市场主体按要求整改。旗县(市、区)各部门应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结合重点领域失信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自治区文明委《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实施办法》(内文明办字〔2018〕30号)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失信行为的治理。

(九)有序开展信用修复。各旗县(市、区)可组织失信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信用修复系统申请信用修复。失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按照国家信用修复程序,通过做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重新获得社会和市场的认可。

四、推动信用惠民便企,提高社会各界获得感

(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旗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大在重大决策制定、政府承诺履行、工作职责履行等方面的诚信管理力度,提升政府诚信施政能力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将政务诚信建设全面落实到日常监管的制度安排和具体举措中,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以政府诚信带动社会诚信,推动形成良好的诚信社会氛围。要按规定依法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十一)推进信用信息在各领域的应用。各旗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要与盟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对接,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不断加大信用信息在各领域的应用。在政务领域,要将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的重要参考,在行政事务中嵌入信用查询,提高诚信行政水平,提升行政效率;在商务领域,要依据信用信息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商务领域信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在社会领域,要广泛拓展“互联网+民生+信用”应用场景,推出便民、利民的信用信息应用;在司法领域,要加快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建立司法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大力选树各行业诚信典型。各旗县(市、区)应按照《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行业和地区信用建设实际,由各部门、行业协会动员社会大众普遍认可、日常监管优良的市场主体参加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活动,为诚信企业在政务领域、金融信贷领域和社会领域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树立地区诚信品牌,提升地区信用水平,打造优良的地区营商环境。

(十三)创新守信激励应用场景。各旗县(市、区)应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结合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工作,创新信贷产品,为诚信企业提供优惠便利的金融服务。创新开展“蒙享+”系列工作,引导扶持有实力的机构和企业参与到自治区开展的“蒙享贷”“蒙享保”“蒙享游”“蒙享行”等系列信用激励品牌活动中,拓展企业业务领域,创新经济发展模式,为地区经济转型发展贡献力量。

(十四)全面推进示范试点工作。各旗县(市、区)应按照“自愿申请、重点培育、优势引领”的原则,积极参与“信用旗县(市、区)”或“信用园区”的试点示范创建工作。重点围绕信用监管、信用大数据利用和信用应用等工作开展试点示范,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推动信用惠民便企。各试点地区和工业园区可以结合本地区的产业优势、人文特点和社会治理需要,创新示范应用,并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

五、创新工作方式,提升信用建设水平

(十五)加大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力度。各旗县(市、区)应引入已公示的信用建设服务机构或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企业征信、信用评级等机构,开展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电子商务平台拓展信用应用服务。

(十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各旗县(市、区)应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协助开展大数据分析、信用服务惠民、信用修复培训等工作。开展行业诚信自律建设,推动行业信用标准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公示机构信用承诺。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准则和行为规范。鼓励各类企业参加自治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职业培训。

(十七)充分运用信用监测成果。各旗县(市、区)要根据自治区信用监测要求,在守信激励和失信治理、信用信息报送、诚信文化和诚信建设、信用服务和信用应用、营商环境等方面按要求推进相关工作。根据自治区定期反馈的监测结果,总结经验,补齐短板,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努力改善地区的信用环境,提升信用水平。

(十八)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各旗县(市、区)要全面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工作,制定县域统一的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担补偿和考核奖励机制,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农牧户政策支持措施,在技术服务、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实现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体系建设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十九)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各旗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建设,明确牵头部门,设置工作机构,安排专职人员,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按要求落地。各旗县(市、区)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各旗县(市、区)要鼓励、调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参与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十)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各旗县(市、区)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加大对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开发应用、信用创新示范、信用产品推广、信用教育培训、信用宣传等重点工作的支持。

(二十一)完善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在盟市的指导下,建设本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创造条件。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发各类特色化信用信息服务,探索创新信用服务产品,为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在政务管理、市场服务、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应用创造条件。

(二十二)完善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各旗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督查事项,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进一步健全旗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督查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指标内容,形成科学的评价评估体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按要求落实。

(二十三)完善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各旗县(市、区)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和公民的诚信意识。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各旗县(市、区)每年要组织一定行业领域的专项培训工作,提升信用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报道诚信建设的正反典型案例,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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