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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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0 00:00

第一章 “十二五”发展成就

第二章 “十三五”发展总体要求

第一节 发展形势

第二节 指导思想

第三节 基本原则

第四节 发展目标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节 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提质升级

第三节 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

第四节 提高养老设施信息化水平

第五节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十二五”发展成就

“十二五”时期,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养老服务业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建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为推动自治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养老服务多元发展。在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分别开展城市、农村、牧区、社会化四种养老服务模式的实践。通过积极探索,形成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全区养老服务发展。

---养老机构建设成效显著。自治区着力加强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公助民建运营体制改革,推进养老重点工程建设,养护院、日间照料中心、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社会福利院、民办养老机构等养老机构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实现了新提升。全区拥有各类养老机构2579所,总床位数22.1万张,全区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58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居全国第一。

第二章 “十三五”发展总体要求

第一节 发展形势

我国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老龄化加速发展,并日益呈现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等态势。内蒙古自治区与全国同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382.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15.6%;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80.7万,占老年人的21%,城乡空巢家庭接近30%,人口相对集中的几个城市已接近50%,未富先老、养老人口基数和服务成本大、空巢老人日益增多的特征比较明显。由于我国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社会保障制度滞后、单位福利体制解体、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形势下发生的,并伴有家庭逐渐小型化带来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问题,社会养老服务压力不断加重。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多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对促进养老服务事业进行重大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3]8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等指导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近年来,自治区公共财政更多投向保障与改善民生领域,养老服务政策法规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格局逐渐形成,服务能力持续加强,惠及老年人范围不断扩大,奠定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良好基础。但是,与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老年群众过上美好晚年生活的新期待相比,社会养老服务无论是供给总量、资金投入、社会分布、服务水平,还是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明显滞后,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节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以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建设与区情、社情、民情相吻合、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与经济发展新常态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节 基本原则

“十三五”时期,自治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制、兜底和监管中的主导作用、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家庭和个人的基础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协调驱动的动力机制,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增进福祉、优化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指数。 

---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立足实际,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整合各类资源,优化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服务网络。 

---增进福祉、适度普惠。在重点保障高龄、失能、失智、失独、空巢老年人的需求基础上,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 “三位一体”,实现无缝对接、科学递送、良性运转。在加大养老服务资源配置的基础上,重点加大对农村和老少边贫地区的养老服务投入,积极拓展服务范围,促进养老服务资源配置的均衡性,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由注重数量规模向更加注重质量效能转变,提供精准服务,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节 发展目标

2020年,基本建成以公办养老机构为示范,其它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养老机构为骨干,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网络,促进床位布局日趋合理,护理型床位在机构床位数的占比力争达到30%以上;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60%。全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60张。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健全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积极培育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互联网+”服务机构发展,“十三五”期间,全力拓展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丰富“12349”便民为老服务平台服务内容,有效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等必要的专业化服务。同时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加大 “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力度,整合资源,扩大“12349”便民为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服务范围,提升社区和居家养老的服务质量。继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开展运营,提升为老服务平台服务水平,积极为特困老人购买服务。推广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老年群众组织或中介组织监督评估的新型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按照就地就近、老年人自愿、政府鼓励的原则,推动社区建立邻里互助点以及老年助餐点等居家养老服务载体;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扶持城乡居家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全方位,无死角的便利服务。

---加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城乡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强化日间照料机构硬件建设标准,并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均衡配置,有序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专业服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中无社区日间照料机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立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在管理方面,要全面掌握老年人服务信息,整合服务资源,组织为老服务活动,在推动形成全方位、多样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的同时,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优质化服务。到2020年,全区50%的社区建有一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养老服务中心),进一步拓宽居家养老服务范围。

第二节 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提质升级

  ---强化公办养老机构托底功能和示范作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同时,推动开展养老机构改革,现有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逐步向老年养护院转变,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示范。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完善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自治区本级建成一所医养结合的公益性、示范性老年养护院。80%的盟市建设一所功能齐全、设施一流、服务管理良好的示范性老年养护院70%的旗县(市、区)建设一所综合老年养护院,重点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服务需求。农村敬老院增加床位1.87万张,全区敬老院床位总数达5.36万张以上,“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达到60%以上,基本形成中心敬老院、区域性敬老院、乡镇敬老院等多层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体系,初步建成以旗县、乡镇人民政府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骨干,社会力量共同兴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机构网络,基本满足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的供养需要

---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覆盖面。推广乌兰察布市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经验,加大各项涉农资金捆绑使用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管理机制。借鉴锡林郭勒盟牧区互助养老院建设经验,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运行的牧区养老模式。积极开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中心试点工作,鼓励各地在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委会以及农村(牧区)社区里充分利用空闲房屋、校舍进行改建,完善各类公共养老服务设施,切实提高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十三五”末,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农村互助幸福院、牧区互助养老院和养老服务中心达到1000个。

---发挥社会办养老机构主体作用。政府通过政策扶持、建立引导和补贴资金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通过规范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制定完善扶持优惠政策,大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集公益性医疗、养老、残障康复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机构,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继续落实好有关税收及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现行优惠政策。提高床位补贴标准,执行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十三五”期间,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万张。

第三节 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对接,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城乡社区和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养老床位,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扩大基本养老与医疗保险异地结算范围,分层次推进医疗保险的异地结算,健全养老机构的医疗保险结算机制。同时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由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补贴、护理救助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第四节 提高养老设施信息化水平

---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行“互联网+养老”,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行业管理。升级内蒙古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养老机构录入数据。促进各级民政部门准确查询养老机构信息,对养老机构运营进行有效监管,到2020年,实现自治区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全覆盖。

---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以社区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完善“12349政府便民为老综合服务平台”,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重点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线上线下(O2O)等精准养老服务,通过发展养老服务“私人订制”,推动APP应用,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升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

第五节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促进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的良性互动,以事业促进产业,以产业带动事业,实现共同发展。积极支持发展老年用品、老年休闲旅游等养老产业,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养老产业提供相关服务。放开养老市场,引导企业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和服务市场。引导企业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适用性,实现消费升级。重点开展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工作。围绕创新养老市场化产业化运作模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等内容,开展好改革试点工作,为全区乃至全国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民生工程,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建立由民政牵头,发展改革委、老龄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沟通,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逐步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养老机构项目建设、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机构责任保险的落实和养老护理员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缓解建设资金压力。继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补贴和床位补贴。积极探索,通过引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展内蒙古养老服务产业,通过自治区养老服务产业基金引导,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推动全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加强政策创制。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现有的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同时,针对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力度,推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依托高等院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或大型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鼓励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建立健全以培训、使用、评价、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保障制度,确保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加强养老志愿者队伍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职业教育为主体,应用型本科教育层次相互衔接,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较好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适应和满足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