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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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3 00:00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厅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内发改体改字[2019]10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201916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认识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近期正式印发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9年版)》)。《清单(2019年版)》在延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8年版)》)主体框架结构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缩短了清单长度,减少了管理措施,公布了主管部门,明确了统一编码。《清单(2019年版)》共列入事项131项,相比《清单(2018年版)》减少了20项。清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放宽,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经济的活力。

     二、认真做好我区清单落地实施工作

    盟市各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按照《通知》要求扎实做好落实工作。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持续推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密切关注市场反映,多渠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意见,及时发现并推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

     三、研究完善配套改革措施

    各盟市各部门要研究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四、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各盟市各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清单实施工作机制,加快完善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做好宣传解读,并做好清单事项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衔接。持续跟踪关注清单实施情况,清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