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125/2022-0424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文  号 内发改环资字〔2022〕1127号
成文日期 2022-07-14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125/2022-0424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文  号 内发改环资字〔2022〕1127号
成文日期 2022-07-14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2  来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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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精准细化“两高”低水平项目管控要求,强化源头和过程节能降碳、减排治污,推动全区扎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以下简称“《管控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产业准入方面

新建、改扩建《管控目录》中的“两高”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

1.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等。

2. 符合新增产能管控和产能置换要求。

3. 工艺技术装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4. 项目选址必须进园区。乌海及周边地区严格控制新增焦化产能,总体规模控制在“十三五”水平;确需新建的焦化项目,产能指标在区域内实行减量置换。海勃湾工业园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得新建重化工项目,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巴音敖包工业园区不再新上焦化项目。

(二)淘汰退出方面

现有已建成《管控目录》中的“两高”项目限制类及以下产能,须按照以下要求限期淘汰退出:

1. 焦炭、电石、铁合金、钢铁限制类产能,须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能源局《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相关要求,按照规定时限淘汰退出。

2. 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的产能(装置),须于2022年底前关停淘汰。

(三)节能方面

1. 新建、改扩建《管控目录》中的“两高”项目,节能方面须符合以下要求:

(1)单位产品能耗须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中的能效标杆水平或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2)项目节能审查须对照《管控目录》要求,按照自治区和所在盟市“双重标杆”(即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既要达到所在盟市标杆值,也要达到自治区平均标杆值),通过削减能耗存量、原料用能核减等方式,化解对自治区和所在盟市能耗强度的影响;通过削减能耗存量、原料用能核减、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式,全额落实能耗指标(以《管控目录》中的“两高”产品或工序作为中间产品或中间工序的项目,按照“两高”产品或工序的单位增加值能耗化解能耗强度影响,按照“两高”产品或工序的能耗量全额落实能耗指标)。

2. 现有已建成《管控目录》中的“两高”项目,节能方面须落实以下要求:

(1)单位产品能耗须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中的能效基准水平或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限定值。

(2)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发改产业〔2022〕200号)、《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实施方案》(发改运行〔2021〕1519号),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 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内发改产业字〔2022〕142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电节能降耗及灵活性改造行动计划(2021-2023年)》(内能电力字〔2021〕372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实施方案(2021-2025年)》相关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改造。到2025年,全区炼油、现代煤化工、合成氨、电石、烧碱、纯碱、磷铵、水泥、平板玻璃、钢铁、焦化、铁合金、有色金属、煤电等重点行业能效力争全部达到基准水平,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不低于行业产能的30%。

(四)环保方面

1. 新建、改扩建《管控目录》中的“两高”项目,环保方面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须满足所在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2)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布局和产业结构。

(3)应配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方案,其中环境质量达标区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实行区域倍量削减。

(4)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行业项目,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其中重点区域项目遵循减量替代原则,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

(5)应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

(6)国家和地方有更严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2. 现有已建成《管控目录》中的“两高”项目,环保方面须符合以下要求:

(1)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对属于重点行业的“两高”企业,一年内如存在“未批先建”、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或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从严执行应急减排要求。

(2)对存在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两高”企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有序推进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5年底前,全区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2023年底前,乌海及周边地区焦化行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其他地区有序推进。

二、具体管控措施

详见附表《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

本《管控目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自治区实际动态调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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