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金融支持实证研究——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

发布时间:2022/12/10|来源:兴安盟人行|专栏: 城市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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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传统的单个农户经营模式已不能满足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的需要,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成为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中流砥柱。为培育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在实施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引领农业规模经营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判定标准不统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种养殖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四类。而各金融机构存在扩大判定范围或缩小判定范围的情况,对“四类”主体具体认定标准不统一。如邮政储蓄银行兴安盟分行认定种植大户为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认定种植大户为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定养殖大户为存栏牛50头、羊300只以上,农业银行兴安分行认定养殖大户为存栏牛10头、羊50只以上。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定标准不统一。

各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定标准“各自为政”,使用各自信贷信息系统为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定,信用主管部门未制定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统一信用评定标准。目前兴安盟内仅有5家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为11886个主体进行了信用评定。占收录主体总数的53.43%。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供给不足。

截至2022年6月末,各金融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16135笔,205146.32万元;发放信用贷款13628笔,104800.27万元,信用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51.08%。因为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营业收入不多和现金流不足限制,融资需求超过收入水平,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无论从贷款额度还是贷款方式和期限上,都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尚存“短板”

(一)部门建设合力尚未形成,导致“各自为政”

目前,兴安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由人民银行推动涉农金融机构以信用评定形式开展。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监管为当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现阶段各相关部门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问题,造成联动效应不足,未形成建设合力。

(二)信息共享平台尚未搭建,形成“信息孤岛”

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各涉农部门和金融机构间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成,无法获取其他涉农部门掌握的信息,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间形成“信息孤岛”现象,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

(三)信用评定标准尚未统一,缺少“权威评级”

目前,国家未出台统一的信用评定标准,发改委、央行等有关部门也未有相关政策要求,导致金融机构缺少评价依据,各涉农金融机构只能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或制度要求,分别制定评定标准,甚至不进行信用评定,从而难以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降低了信用贷款等信用帮扶力度。

(四)金融信用产品尚显不足,缺少“风险分担”

目前辖内仅有3家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发专属贷款,其他金融机构多以小额农户贷款为主。额度大、期限长的信用贷款种类较为短缺,信贷产品供应不足。现有风险补偿机制和有效担保机制尚不健全,农业保险种类较为单一,农村产权登记交易服务覆盖范围有限。一旦发生贷款风险难以化解,也是金融机构不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大额信用贷款的原因之一。

(五)主体经营管理尚未规范,缺乏“品牌意识”

当前部分农业合作社组织架构空虚,大部分经营主体仍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清晰,品牌意识不强等问题。同时不注重塑造品牌形象,生产产品缺乏特性,市场化经营程度不高,抵御风险能力弱,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提升信用水平。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亟待“破题”

(一)整合信用体系建设资源,强化部门合作

整合地方政府、人民银行以及涉农金融机构力量,强化政府各部门和金融机构间沟通合作,并由政府牵头研究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细化各部门职责,健全考核机制。

(二)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强化数据采集

地方政府加快建立辖区涉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数字乡村”战略有机结合,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用共享。实现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部门、金融机构信贷信息等数据库对接,塑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体信用形象。

(三)加强信用评定结果应用,统一评定标准

一是充分考虑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农业龙头企业之间发展规模差异性,从国家层面自上而下的有针对性地制定信用评定标准,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定体系。二是引入专业化企业评级机构,运用市场化专业化的评级方式,对辖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定。三是加强评定结果运用,实现差异化信贷资金、政策支持,如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和信贷获得率等。

(四)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加强政策扶持

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财政补贴政策,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搭建银担企合作平台,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抵御能力,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更多金融支持。

(五)创新理念规范经营,提高人员素质

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从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种养殖技术等角度开展培训教育,以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科学高效管理体系,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拓宽电子商务销售渠道,形成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经营模式。

(六)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塑造信用形象

建立诚信文化宣传长效机制,探索诚信文化宣传新方式新手段,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诚信知识宣传力度和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帮助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品牌意识。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立自身品牌,依靠长期持续的诚信经营,不断扩大品牌影响力,提升信用水平,塑造良好信用形象。(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  于建波  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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