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气象局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9|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专栏: 各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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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气发〔2022〕11号

各区(县、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63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信用承诺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气象局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气象局

2022年4月6日


宁波市气象局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有序推进全市气象部门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根据《宁波市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6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甬信用办〔2021〕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及实施范围

 (一)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适用对象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主要包括全市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防雷检测机构、升放气球单位、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向气象部门申请行政审批、接受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二)信用承诺的实施范围

 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根据气象部门的要求,或出于主动表示诚实守信的意愿,对自身遵纪守法行为、自愿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并积极践行承诺。

 二、信用承诺类型

 (一)审批替代型。市场主体在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时作出的信用承诺。由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应具备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市场主体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书面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后,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容缺受理型。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因部分材料欠缺作出的信用承诺。市场主体的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行政机关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补齐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市场主体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市场主体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

 (三)证明事项型。市场主体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对免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出的信用承诺。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四)信用修复型。存在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信用修复时作出的信用承诺。市场主体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并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五)行业自律型。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根据行业特点和需求,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向社会公开作出的信用承诺。

 (六)主动公示型。市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其他。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工作实际,开展的其他类型信用承诺。

 三、信用承诺的内容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的义务;

 (四)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

 (五)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有效;

 (六)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七)同意接受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八)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相关处罚及失信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九)同意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四、信用承诺工作流程

 (一)梳理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市气象局依据权力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梳理可实施信用承诺的事项、要件、环节等,编制宁波市气象局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各区(县、市)气象局参照市局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形成本单位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建立信用承诺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编以及工作实际,对信用承诺事项进行更新和调整。

 (二)编制信用承诺规范文本。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根据信用承诺类型,完善办事指南,制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信用承诺制办事指南、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三)作出信用承诺。市、区(县、市)气象局要指导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过程中作出信用承诺,并签署信用承诺书。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报送信用承诺信息。建立信用承诺信息记录、归集工作机制,信用承诺相关信息(包含履约践诺信息)产生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局减灾与法规处,市局减灾与法规统一将全市气象部门产生的信用承诺信息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宁波”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信用档案。

 五、信用承诺监管机制

 (一)实施事前信用核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以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作为气象主管机构采用信用承诺制的参考依据。若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二)强化事中事后核查。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事项特点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气象主管机构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三)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承诺管理制度建设,依法依规界定信用承诺失信行为,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对审批时限内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立即终止许可办理程序。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应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建章立制,全面梳理可实行信用承诺制的事项,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上下对接沟通,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落细。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与要求,引导做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链接:1.宁波市气象局信用承诺事项清单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证明事项承诺书

 4.安全隐患整改信用承诺书

 5.信用承诺书参考样式

 6.履约(践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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