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1|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网站|专栏: 各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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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工作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2022年5月12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政府关于海南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及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1〕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三亚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工作的重要意义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的公开书面承诺。全面实施行政管理信用承诺机制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前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管理相对人有关信用承诺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全面建立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工作机制

 (一)适用范围。行政管理信用承诺适用对象为行政相对人。主要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补助、评优评先、公共资源及服务分配等活动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营利法人(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承诺类型。承诺类型包括: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主动承诺、行业自律信用承诺、信用修复承诺、合同协议履约承诺。

 (三)工作原则。信用承诺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信用承诺内容包括: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同意将自身信用信息、信用承诺信息、履约践诺情况纳入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背信用承诺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五)工作程序

 1.承诺确定。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业务管理需要确定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承诺,同时参照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制定的信用承诺书参考模板内容,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信用承诺书的格式化文本。

 2.组织承诺。由各行政机关指导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

 3.数据报送。信用承诺生效后14个工作日内,各相关部门应向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用承诺数据,承诺履行完毕后,报送履约践诺情况,报送内容包括承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事项名称、承诺内容、违诺责任、管理部门、承诺日期等。信用承诺数据作为承诺对象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

 4.监督管理。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考评机制,将行政相对人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检查等行政管理依据。对违反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各行政机关要及时将其违诺信息报送至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信用档案。

 5.激励措施。行政机关对使用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简化审批程序等便利措施。具体办法由各行政机关另行制定,拟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信用承诺书。

 三、加强行政管理信用承诺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

 1.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负责信用承诺整体工作的推进、指导、监管和考核工作。

 2.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部门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制度建设

 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完成本部门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本部门信用承诺的使用环节和事项,并严格履行对相关文件的实质性审查义务。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备案。

 (三)严格督查考核。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工作将纳入三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考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将对各行政机关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开展信用承诺、报送信用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通报,确保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6月30日,原《三亚市行政管理信用承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府〔2019〕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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