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消防安全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定

发布时间:2020/07/07|来源:信用包头|专栏: 区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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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9日,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拟定《包头市消防安全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信用在服务深化消防放管服改革、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治理水平等方面的引领支撑作用,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包头市消防安全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该《办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7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稀土大街25号包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法工科,邮政编码:014030;二、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0472-5308136;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txffgk@163.com

该《办法》指出,为加快推进包头市消防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推动单位和个人切实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234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该《 办法》适用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包头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消防安全守信及失信行为的认定、奖惩,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旗县区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采集、推送、使用及管理本级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消防安全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

关于守信激励,该《办法》明确规定,守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符合消防救援机构认定的良好信息,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消防工作,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表彰或通报表扬的;

(二)消防工作经验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

(三)连续三年未受到消防救援机构任何行政处罚的;

(四)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

  符合守信行为界定情形的信用主体列入包头信用平台守信红名单,定期予以公示。

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信用主体,市、旗县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系统降低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频次;

(二)在消防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提供便利;

(三)在消防救援工作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国家、自治区、市级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守信行为红名单有效期为一年,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失信惩戒,该《办法》规定,失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在消防工作中出现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强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消防行政决定的、发生火灾事故、不履行承诺事项等情形。

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按程度不同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类。

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被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因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被消防救援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

(三)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因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被消防救援机构给予警告的;

(四)因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情节较轻的;

(六)其他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

较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被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因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被消防救援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个体工商户因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被消防救援机构处以罚款的;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被消防救援机构认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五)不按要求履行所承诺的消防安全管理事项的;

(六)因过失或管理不到位造成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被消防救援机构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

(八)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文件致使消防救援机构变更或撤销与该行政行为有关行政决定的;

(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评估、检测、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文件上签名或加盖执业印章,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一)消防救援机构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相对人做出虚假事实陈述的;

(十二)因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重的;

(十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且情节较重的;

(十四)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延迟执行或部分执行的;

(十五)其他被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的。

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消防救援机构认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被消防救援机构认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或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文件上签名或加盖执业印章,受到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的;

(四)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未经消防救援机构批准,擅自拆封或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责令停止使用的场所或部位的;

(六)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含本数)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七)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八)经有关部门认定并以消防失信信用主体黑名单报送,经信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应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九)其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对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一般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信用告知、诚信约谈两种。

(二)较重失信惩戒措施包括告知约谈、重点监管、严格审批、媒体曝光等。

(三)严重失信惩戒措施包括采取适用于一般失信惩戒的告知、约谈和曝光措施;重点监管,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作为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将失信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消防失信黑名单”,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列入市级或旗县区级信用平台失信黑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上市管理、信贷支持、财政补贴、征信管理等方面予以限制;媒体曝光,消防救援机构采用互联网、报纸、广播、电视和政务新媒体等形式进行曝光。

该《办法》还规定,涉及一般消防失信行为的,市级信用平台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涉及较重消防失信行为的,市级信用平台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涉及严重消防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级信用平台按最长公示期(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关于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该《办法》规定,信用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由信用主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相关程序要求进行修复;信用修复并不去除真实的、未过期的失信记录;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消防救援机构对该信用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减轻或解除;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提交异议申请,经原上报该信用信息的消防救援机构核实确认有误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该《办法》同时拟定退出机制。规定信用主体在守信红名单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守信激励对象主体认定有误的,应当将其从守信激励对象守信红名单中删除;

(二)守信激励对象主动要求退出的,应当将其从守信激励对象守信红名单中删除;

(三)发现守信激励对象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将其从守信激励对象守信红名单中删除;

(四)发生不符合守信激励认定标准的,应当将其从守信激励对象守信红名单中删除;

(五)守信激励对象名单有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信用主体在失信黑名单的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失信惩戒信用主体认定有误的,应当将其从失信惩戒对象失信黑名单中删除;

(二)通过主动修复,在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届满前经原认定消防救援机构同意提前退出;

(三)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失信惩戒对象申请退出的,经原认定单位同意可以将其从失信惩戒名单中删除;

(四)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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