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0|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栏: 信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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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起草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指导原则

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论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旨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诚实守信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个章节,共四十九条组成。

主要内容有:信用信息的组成,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信用信息的归集,明确了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认定依据、负责归集房地产信用信息的责任主体。信用等级的评价,信用管理实行动态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信息的应用,针对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同的信用等级,设置了相应的奖惩制度。信用信息的披露,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的方式披露。信用主体的权益,信用主体可依据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正、修改和修复自身信用信息。

四、政策亮点

《办法》实施后,将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实行动态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信息的分值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确定。《办法》将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针对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同的信用等级,设置了相应的奖惩措施。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解读人:王会婷   联系电话:0471-694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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