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8 16:12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39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经逐级推荐和评选,并通过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在联合考察、征求意见基础上,拟表彰我区价格工作先进集体2个、全国价格工作先进工作者1名,现予以公示。

一、先进集体(2个)

1.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

2.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二、先进个人(1人)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处连丽娟

公示期为2025128日—1212日。

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拟表彰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情况(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电话:04716659471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

邮政编码:010010

2.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471-6628462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4路

邮政编码:010010

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电话:0471-6611940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81号

邮政编码:010050

自治区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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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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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39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经逐级推荐和评选,并通过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在联合考察、征求意见基础上,拟表彰我区价格工作先进集体2个、全国价格工作先进工作者1名,现予以公示。一、先进集体(2个)    1.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2.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二、先进个人(1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处连丽娟公示期为2025年12月8日—12月12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拟表彰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情况(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电话:0471—6659471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邮政编码:0100102.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471-6628462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4路邮政编码:010010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话:0471-6611940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81号邮政编码:010050          自治区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39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经逐级推荐和评选,并通过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在联合考察、征求意见基础上,拟表彰我区价格工作先进集体2个、全国价格工作先进工作者1名,现予以公示。

一、先进集体(2个)

1.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

2.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二、先进个人(1人)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处连丽娟

公示期为2025128日—1212日。

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拟表彰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情况(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电话:04716659471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

邮政编码:010010

2.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471-6628462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4路

邮政编码:010010

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电话:0471-6611940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181号

邮政编码:010050

自治区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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