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范围,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本级招标投标行政职责分工、范围、程序、方式明确如下:
一、监管要求、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
(一)凡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接受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属于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广播电视局和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出资监管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接受行业监督。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系统维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管方式
(五)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在线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方式。
(六)监督检查包括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随机抽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七)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2. 查阅和复制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和文件,包括立项审批文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资信)等;
3. 监督开标、评标,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4. 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 询问监管对象有关情况;
6. 调查、核实中标结果执行情况;
7.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八)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信用监管,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九)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加强对交易异常行为的预警,及时推送行政监督部门交易异常行为,实现智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三、监管程序及内容
(十)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包括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
(十一)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阶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项目需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是否完成;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招标内容是否履行核准手续;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招标要求;是否按要求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等;
2. 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资质或资格要求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等违规内容;
5.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十二)行政监督部门在投标阶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 是否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2.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
3. 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4. 是否存在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5.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6.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十三)行政监督部门在开、评标阶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 开、评标活动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按与招标文件一致;
4. 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进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十四)行政监督部门在中标阶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3. 招标人是否有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4.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十五)行政监督部门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 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发包、分包情形;
3. 是否按有关规定退还保证金;
4. 合同价款、合同期限、签订时间等合同订立信息以及合同变更情况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
5.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十六)行政监督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运营机构进行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行使或者代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擅自将重要敏感数据公开或者用于商业用途,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2.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平台)运行服务和系统维护机构是否存在违规运营,伪造、篡改、损毁、泄露信息,协助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3.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十七)行政监督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按照法定流程、要件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和处理投诉,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归集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不符合招标条件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查处。对行政处罚权限不属于本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核查后做好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十九)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以及公职人员有关其他违纪或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十)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上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上谋取利益,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十一)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管职责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3日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
序号 |
职责类别 |
职责内容 |
行政监督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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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综合监管 |
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招标投标相关政策。 指定发布招标信息媒体。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法进行审批、核准。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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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打击招标投标犯罪行为。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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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出资监管企业完善招标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接受行业监督。 |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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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登记事项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营业执照、虚假认证、价格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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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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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通运输工程 |
自治区本级所属从事公路行业的国有企业负责筹资的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及自治区确定的部分重大项目监督管理。 |
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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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利工程 |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工程等监督管理。 |
水利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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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牧工程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各盟市做好项目建设日常监管。 指导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等。 |
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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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能源工程 |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管理。 |
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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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业和草原工程 |
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森林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林草种苗建设等监督管理。 |
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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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制造业工程 |
核准、备案类的工业技术类改造项目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核准类的稀土冶炼分离和深加工项目。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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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自然资源工程 |
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农村土地整治、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等监督管理。 |
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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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事中事后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
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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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涉及卫生健康的工程建设项目 |
指导和协调涉及卫生健康的政府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零星维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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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播电视工程 |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传输覆盖工程、监管监测工程、融媒体、应急广播等的技术系统、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等监督管理。 |
广播电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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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通信工程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
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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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压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自治区本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范围,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本级招标投标行政职责分工、范围、程序、方式明确如下:一、监管要求、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一)凡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接受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二)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属于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广播电视局和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出资监管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接受行业监督。(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系统维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管方式(五)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在线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方式。(六)监督检查包括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随机抽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七)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 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检查;2. 查阅和复制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和文件,包括立项审批文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资信)等;3. 监督开标、评标,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4. 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5. 询问监管对象有关情况;6. 调查、核实中标结果执行情况;7.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八)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信用监管,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九)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加强对交易异常行为的预警,及时推送行政监督部门交易异常行为,实现智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三、监管程序及内容(十)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包括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十一)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阶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项目需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是否完成;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招标内容是否履行核准手续;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招标要求;是否按要求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等;2. 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资质或资格要求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等违规内容;5.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十二)行政监督部门在投标阶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1. 是否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2.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3. 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4. 是否存在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5.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6.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十三)行政监督部门在开、评标阶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1. 开、评标活动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按与招标文件一致;4. 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5.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进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6.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十四)行政监督部门在中标阶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1.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 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3. 招标人是否有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4.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十五)行政监督部门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1.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 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发包、分包情形;3. 是否按有关规定退还保证金;4. 合同价款、合同期限、签订时间等合同订立信息以及合同变更情况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5.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十六)行政监督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运营机构进行监督,包括以下内容:1.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行使或者代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擅自将重要敏感数据公开或者用于商业用途,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2.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平台)运行服务和系统维护机构是否存在违规运营,伪造、篡改、损毁、泄露信息,协助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3.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十七)行政监督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按照法定流程、要件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和处理投诉,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归集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十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不符合招标条件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查处。对行政处罚权限不属于本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核查后做好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十九)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以及公职人员有关其他违纪或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二十)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上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上谋取利益,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二十一)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管职责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11月3日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序号职责类别职责内容行政监督部门备注1综合监管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指定发布招标信息媒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法进行审批、核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法查处打击招标投标犯罪行为。公安机关 指导、督促出资监管企业完善招标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接受行业监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依法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登记事项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营业执照、虚假认证、价格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3交通运输工程自治区本级所属从事公路行业的国有企业负责筹资的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及自治区确定的部分重大项目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厅 4水利工程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工程等监督管理。水利厅 5农牧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各盟市做好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指导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等。农牧厅 6能源工程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管理。能源局 7林业和草原工程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森林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林草种苗建设等监督管理。林草局 8制造业工程核准、备案类的工业技术类改造项目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核准类的稀土冶炼分离和深加工项目。工业和信息化厅 9自然资源工程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农村土地整治、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等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厅 10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事中事后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商务厅 11涉及卫生健康的工程建设项目指导和协调涉及卫生健康的政府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零星维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卫生健康委员会 12广播电视工程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传输覆盖工程、监管监测工程、融媒体、应急广播等的技术系统、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等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局 13通信工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通信管理局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范围,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本级招标投标行政职责分工、范围、程序、方式明确如下:
一、监管要求、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
(一)凡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接受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属于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广播电视局和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出资监管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接受行业监督。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系统维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管方式
(五)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在线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方式。
(六)监督检查包括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随机抽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七)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2. 查阅和复制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和文件,包括立项审批文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资信)等;
3. 监督开标、评标,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4. 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 询问监管对象有关情况;
6. 调查、核实中标结果执行情况;
7.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八)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信用监管,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九)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加强对交易异常行为的预警,及时推送行政监督部门交易异常行为,实现智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三、监管程序及内容
(十)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包括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
(十一)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阶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项目需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是否完成;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招标内容是否履行核准手续;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招标要求;是否按要求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等;
2. 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资质或资格要求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等违规内容;
5.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十二)行政监督部门在投标阶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 是否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2.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
3. 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4. 是否存在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5.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6.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十三)行政监督部门在开、评标阶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 开、评标活动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按与招标文件一致;
4. 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进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十四)行政监督部门在中标阶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3. 招标人是否有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4.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十五)行政监督部门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 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发包、分包情形;
3. 是否按有关规定退还保证金;
4. 合同价款、合同期限、签订时间等合同订立信息以及合同变更情况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
5.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十六)行政监督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运营机构进行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行使或者代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擅自将重要敏感数据公开或者用于商业用途,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2.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平台)运行服务和系统维护机构是否存在违规运营,伪造、篡改、损毁、泄露信息,协助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3.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十七)行政监督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按照法定流程、要件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和处理投诉,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归集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不符合招标条件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查处。对行政处罚权限不属于本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核查后做好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十九)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以及公职人员有关其他违纪或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十)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上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上谋取利益,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发现本部门工作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十一)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管职责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3日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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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责类别 |
职责内容 |
行政监督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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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综合监管 |
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招标投标相关政策。 指定发布招标信息媒体。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法进行审批、核准。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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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打击招标投标犯罪行为。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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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出资监管企业完善招标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接受行业监督。 |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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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登记事项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营业执照、虚假认证、价格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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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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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通运输工程 |
自治区本级所属从事公路行业的国有企业负责筹资的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及自治区确定的部分重大项目监督管理。 |
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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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利工程 |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工程等监督管理。 |
水利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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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牧工程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各盟市做好项目建设日常监管。 指导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等。 |
农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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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能源工程 |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管理。 |
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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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业和草原工程 |
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森林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林草种苗建设等监督管理。 |
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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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制造业工程 |
核准、备案类的工业技术类改造项目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核准类的稀土冶炼分离和深加工项目。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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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自然资源工程 |
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农村土地整治、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等监督管理。 |
自然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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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事中事后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
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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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涉及卫生健康的工程建设项目 |
指导和协调涉及卫生健康的政府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零星维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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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播电视工程 |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传输覆盖工程、监管监测工程、融媒体、应急广播等的技术系统、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等监督管理。 |
广播电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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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通信工程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
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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