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价费字〔2025〕1436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管理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1〕1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东部、西部片区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
东部区:92#汽油1307.9,95#汽油1298,0#柴油1180.9,-10#柴油1185,-35#柴油1187.5;
西部区:92#汽油1316.9,95#汽油1310,0#柴油1183.6,-10#柴油1178,-35#柴油1191.3。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