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价费字〔2024〕436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教育(教体)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教育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伙食费。学校可以向有就餐需求的学生提供就餐服务,并按学生自愿原则进行就餐,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校内就餐。就餐伙食费标准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根据成本,综合评估定价,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学校要加强伙食费管理,建立管理制度,按月公布收支情况,及时收集学生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等专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午餐”地区,禁止再直接或变相向学生收取午餐等伙食费用。
2.课后服务性收费。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盟市价格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基本标准,在扣除各级财政补贴后,根据开展课后服务的形式、时间、成本等因素制定。课后服务性收费按月收取,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盟市制定相关减免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课后服务要求,凡提供课后服务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要求执行。
(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生校服费。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中需统一着装校服的,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学校统一组织集中购置,并按照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的规定执行。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更换购买特色校服。
2.研学实践活动费。各盟市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研学实践要求,建立和完善成本分担机制,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学生研学实践所需经费。学校要坚持公益性原则,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按照非营利原则,公开收费明细,在学生和学生家长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核算价格成本,据实收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予以减免。
3.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费。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按照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由学校根据市场监管纤维质量监测机构提供的具有相应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质量要求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组织集中购置。学校不得强行向学生统一收取。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相关缴费标准由学生通过社保缴费APP直接缴交或由学校代收。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新增和变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各盟市遇有新情况、新变化,根据本地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确实需要新增或变更原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由盟市教育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新增或变更项目申请,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程序实施。
四、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管理
(一)坚持非营利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组织集中购置的收费,按中标价格向有需求的学生据实收取;其他收费按照学生自愿原则,按学期、按月或按次据实收取。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收取回扣。
(二)建立事前告知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在规定项目和标准范围内公示、收取,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并建立事前告知学生家长制度,经学生家长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参加服务并收费。
(三)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四)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支范围。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应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明确组织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制度措施,确保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级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和规范,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21〕83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