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125/2020-158199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宏观经济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文 号 | 内发改振兴字〔2020〕567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08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125/2020-158199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宏观经济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文 号 | 内发改振兴字〔2020〕567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08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区域合作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印发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号),结合自治区《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0号),积极推进我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0年6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号),结合自治区《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0号),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稳步推进自治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到2022年,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基本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水平明显提升,生态保护补偿市场体系进一步发育,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支撑更加有力。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自然资源开发补偿制度。健全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全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工作,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和考核,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开发利用,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依法建设占用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出台国有森林和草原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能源局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排污权配置。探索建立生态保护地区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和培育市场化、规范化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企业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清洁化改造、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探索建立区域分行业排污强度排名制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完善水权配置。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施对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监管。积极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积极推进黄河盟市间水权转让二期工程。全面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推广水权在产业间有偿转让。(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参与)
(四)健全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在国家碳排放权抵消机制的整体框架下,建立健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支持大兴安岭林区更多的林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鼓励通过碳中和、碳普惠等形式支持林业碳汇发展。探索开展草原、湿地碳汇方法学开发与研究。引导碳交易履约企业和对口帮扶单位优先购买贫困地区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林草局参与)
(五)建立用能权分配和交易制度。探索建立自治区用能权分配和交易制度,开展用能权分配和交易试点,逐步建立存量企业和新建项目初始用能权核定与分配确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搭建用能权交易平台,启动市场化交易。推进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和企业接入端系统建设,完善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核查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信厅、能源局参与)
(六)发展生态产业。建立健全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和清洁生产推进机制,制定实施自治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进计划。引导和支持企业参与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绿色清洁生产工程,扎实推进乌海市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托克托县和乌拉特前旗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包头市“无废城市”试点建设。积极推进重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探索重点乡镇(苏木)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污水处理和水质净化产业,鼓励社区智能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全面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整县推进行动。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充分发挥我区森林、草原、湿地、沙漠等资源优势,加快发展林沙草产业、森林草原生态旅游和康养产业等绿色产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文化和旅游厅、林草局、扶贫办按职责负责)
(七)完善绿色标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绿色产品标准、认证、监管和清单制度,发挥绿色标识促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实现的作用。引导部门、产业、区域制定环保、节能、节水、低碳、循环、再生、有机等标准。落实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和奖补制度、名特优新农产品收集确认,实现优质优价。落实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和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制度及获得相关认证产品的绿色通道制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牧厅、能源局、林草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负责)
(八)推广绿色采购。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制度,优先选择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或公共机构,优先采购经统一绿色产品认证、绿色能源制造认证的产品,研究建立政府部门绿色采购考评体系。引导符合要求和标准的认证企业、组织和产品参与绿色采购。加大消费扶贫力度,鼓励优先选择和采购贫困地区绿色产品。(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能源局、扶贫办参与)
(九)发展绿色金融。积极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服务体系。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积极推动政策性森林保险和开展草原保险工作,探索设立新造林、经济林保险。探索排污权、碳排放权抵押融资。支持发展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绿色产业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绿色债券。鼓励政策性信贷资金向生态环保项目倾斜。(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银保监局、证监局按职责负责)
(十)建立绿色利益分享机制。鼓励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推动实施《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加快推进黄河流域内蒙古段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配合国家开展黄河流域跨省生态补偿研究工作。积极推进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发挥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地方的合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有关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工作进展跟踪分析,每年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送情况。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对成效明显的先进典型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行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牧厅、林草局参与)
(二)加强技术支撑。加强对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投入与成效的监测,健全调查体系和长效监测机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加强重点区域资源、环境、生态监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基础数据。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绩效评估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管理等相关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试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牧厅、统计局、林草局按职责参与)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纳入年度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推动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取得实效。要加强补偿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区各单位取得的成效,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重点任务落实的业务指导,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补偿,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