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125/2026-00391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宏观经济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文 号 | 内发改环资字〔2026〕7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1-26 |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125/2026-00391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宏观经济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 文 号 | 内发改环资字〔2026〕7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1-26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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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以下简称“两新”)通知如下。
一、深入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
(一)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扩围项目建设。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继续做好工业、电子信息、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设施农业、粮油加工、安全生产、海关查验、住宅老旧电梯、节能降碳环保等领域设备更新项目谋划储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新纳入支持范围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养老机构、消防救援设施、检验检测等领域设备更新和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等线下消费商业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谋划储备,并积极争取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更好满足我区民生和安全需要。对照国家优化后的申报条件、审核流程和进一步降低的项目申报投资额门槛等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设备更新的支持力度,扩大政策惠及面。
(二)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明确的补贴标准,积极推动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更新为低排放货车,优先支持更新为电动货车。
(三)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按照《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办运〔2025〕4号)明确的补贴标准,积极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四)做好老旧农机报废更新。按照《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明确的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积极推动老旧农机报废更新。自治区农牧厅可结合我区农业生产需要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阶段实际,优化调整可自主选择的12个报废更新补贴农机种类。
(五)加强项目和资金全链条管理。强化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审核、清单下达、建设实施、资金支付使用等全过程管理。按照各领域项目支持条件、审核标准和分领域设备折旧、最低使用年限等硬性条件,严格审核把关,持续提高项目质量。严格设备淘汰和报废处置,规范资产管理,避免资源浪费。
二、有序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
(六)用足用好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综合各盟市常住人口数量、地区生产总值、汽车和家电保有量,以及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及资金执行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等因素,系统评估各盟市工作成效,合理确定各地资金分配规模。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盟市结合地区消费特点等因素,重点补贴覆盖人群更广、带动效应更强的品类,注重推广绿色低碳智能产品。各盟市要按“量入为出、总量控制、均衡有序”原则开展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用于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相关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七)做好汽车报废更新。个人消费者报废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同时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给予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车价的12%(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车价的10%(最高不超过1.5万元)。自治区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开展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明确汽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具体实施时间、补贴方式及流程等。
(八)做好汽车置换更新。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同时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给予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车价的8%(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车价的6%(最高不超过1.3万元)。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九)做好家电以旧换新。个人消费者购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等6类家电中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按产品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加强自治区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建设,统筹好“换新”和“收旧”的关系。自治区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明确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领域具体实施时间、补贴方式及流程等。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产品质量和价格行为监管工作。
(十)做好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4类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按产品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支持智能家居产品(含适老化家居产品)购新补贴,具体补贴品类、补贴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产品质量和价格行为监管工作。
(十一)完善实施制度。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国家明确的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6类家电以旧换新以及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在全区范围内执行国家统一的补贴标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盟市统一规范消费品以旧换新管理制度,完善参与经营主体名单管理、产品销售价格备案、补贴资格发放、资金审核兑付等全链条实施细则。各盟市要建立补贴资金预拨制度,在保障补贴资金安全、落实预算安排的基础上,根据企业销售和垫资情况,向相应企业或支付平台预拨部分补贴资金,缓解企业垫资压力。充分发挥自治区不同销售渠道优势,支持线下实体零售;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居民参与补贴政策,特别是偏远农村牧区居民,通过增加农村牧区线下经营主体、引导线上渠道向农村牧区倾斜等方式,提高农村牧区消费便利度。
三、持续完善回收循环利用网络
(十二)完善废旧设备和消费品回收网络。完善自治区再生资源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畅通废旧设备和消费品交售渠道。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健全覆盖旗县区以下基层的回收网络。引导“互联网+回收”企业拓展品类,提升自治区废旧设备和消费品回收能力。
(十三)规范二手商品交易和废旧设备再制造。鼓励自治区“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盟市建设集中规范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完善自治区旧货交易管理、评估鉴定等制度。提升自治区废旧机电设备、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业水平,再制造产品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
(十四)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自治区高水平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加强自治区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在自治区范围内积极推广应用再生材料。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提升废旧设备回收利用规范化水平。强化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回收拆解环节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推动落实自治区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制度并加强监管。
四、持续发挥标准牵引作用
(十五)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持续提升自治区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强化家电、电子等消费品能效和水效标准应用。
(十六)严格标准执行监督。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在自治区范围内依法依规淘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支持达到推荐使用年限的家电产品及时报废。强化对家电、新能源汽车等重点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或检查,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冒充合格产品、伪造冒用能效水效标识等行为。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协同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两新”工作推进机制作用,协同推进自治区“两新”工作。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民政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分领域实施细则或通知,组织盟市落实好相关领域政策,加强部门间协同,重要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组织落实,压实各方责任,把握政策实施节奏,强化各部门、各领域协调推进,持续提升各盟市“两新”政策效能。
(十八)持续强化资金调度监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会同商务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全区资金使用监测,定期调度各领域、各盟市资金使用进展及经济指标,并按要求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等。自治区统计局持续做好全区“两新”相关经济指标统计工作,定期汇总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十九)强化资金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负责领域,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符合(一)(二)(三)(四),以及(十四)条所列支持政策和条件的项目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直接向各盟市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用于落实本通知第(七)(八)(九)(十)条所列支持政策。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按照央地共担原则,中央承担95%,自治区本级配套5%。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各盟市资金使用、支付进度、“骗补套补”发现问题等情况因素,将动态调整当前分配资金规模及后续下达资金额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截至2026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及自治区下达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额度收回中央及自治区。
(二十)规范使用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国家相关要求合理把握节奏,按季度分批次向各盟市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自治区商务厅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商务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均衡使用方案》,指导好各盟市分领域科学合理制定资金均衡使用计划,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平稳有序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中央下达的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用于执行本通知明确的相关领域补贴政策。自治区按比例配套的资金,如用于落实本通知明确的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6类家电以旧换新和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标准、组织实施方式需与国家通知保持一致;如用于实施智能家居产品(含适老化家居产品)购新补贴,具体补贴品类、补贴标准由自治区商务厅、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自主合理制定;此外,自治区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可按国家要求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框架内自主合理确定补贴品类、补贴标准、组织实施方式等,鼓励优先支持能效、水效、环保水平高的产品。各盟市要按时完成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清算,做好相关支持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
(二十一)加强重点风险防范。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设备更新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流程监管,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坚决防范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开展设备更新项目日常调度和现场评估,加强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监管;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不得虚列支出、虚报支出、以拨代支,避免资金沉淀闲置;充分发挥审计监管作用,对审计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举一反三,定期开展问题自查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联通共享,在国家和自治区已建成的补贴数据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打通商务、交通运输、农牧、民政、财政、公安、税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数据共享渠道,实现补贴资格、新能源汽车车型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商品发票信息、物流信息、财政资金支出信息等关键数据比对和交叉验证,提高补贴资金监管效能。对于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及时收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线上、线下经营主体,以及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骗补套补”、“先涨后补”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二十三)持续跟踪评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盟市、各领域实施“两新”政策的评估指导,督促重点任务落实,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政策执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盟市要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两新”绩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便民、惠民为宗旨,加强“两新”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自治区现有消费品以旧换新“码上投诉”、消费者权益热线和官方平台等监督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处理消费者相关问题。通过自治区级政务平台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并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定期汇总发布补贴使用、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加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协作配合,推广典型模式和先进经验,提升政策实施透明度。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1月26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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