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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政策解读, 一、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修订背景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是保障道路畅通、维护行车安全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我区高速公路网不断完善和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清障救援需求显著上升,同时救援服务收费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保障车辆清障救援服务工作有序开展,维护被救援方和救援方合法权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6年1月1日执行。二、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及标准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是指救援服务机构受当事人委托,对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等紧急情况提供的施救服务,包括拖车、吊车、现场修理、货物转运、路面清理等服务项目。其中,拖车服务收费、吊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见《通知》。现场修理、货物转运、路面清理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救援方按照实际救援成本合理制定。三、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相关要求救援服务机构应按照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标准与操作规程等有关要求,规范开展清障救援服务。在组织实施车辆清障救援服务前,应当明确向被救援方告知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事项。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被救援方可以自主选择救援服务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服务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被救援方委托的救援服务机构进场服务。四、强化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持续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被救援方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服务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五、《通知》出台的主要影响和意义车主权益方面,通过规范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保障被救援方的合法权益,减轻不合理负担。行业发展方面,引导企业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开展良性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政府管理效能方面,为政府部门的监管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助于提升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的整体管理水平和公众满意度。道路安全与畅通方面,规范的救援操作规程促进救援作业快速完成,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5版)》政策解读, 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2版)》进行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5版)》。一、修订依据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结合现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2021版)》,以及我区经济发展和价格管理实际,对2022版自治区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修订。二、主要修订内容(一)进一步减少成本监审项目监审项目由现有的13大项删减为8大项,删减5大项。修订后的成本监审项目分别为: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供热、交通运输、教育、殡葬、环境保护。(二)进一步调整具体监审内容在保留的8大项成本监审项目中,进一步调整具体监审内容。一是增加1项监审内容。在监审项目“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中,增加“自治区内成品油管道运输成本”。 二是删减5项监审内容,主要有:1.监审项目“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中,删除“未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燃气配气成本”。2.监审项目“交通运输”中,删除“道路运输”、“车辆通行”。3.监审项目“教育”中,删除“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单位印张成本”、“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成本”、“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教育成本”及公办高中、公办幼儿园“住宿成本”。4.监审项目“殡葬”中,删除“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殡葬延伸服务成本”、“城乡公益性公墓成本维护管理成本”。5.监审项目“环境保护”中,删除“危险废弃物处置成本”。(三)进一步规范表述逐条梳理保留监审项目及监审内容,进一步规范表述,并适当调整监审权限。例如,将“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修改为“自治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将“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天然气配气成本”、“未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燃气配气成本”合并为“自治区内燃气配气成本”。“殡葬”项目定价权限上收至盟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应地成本监审也不再由旗县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四)进一步完善注释内容1.进一步明确成本监审和调查项目,“自治区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除医疗服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开展成本监审;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项目,按照定价权限开展成本调查”。2.进一步明确监审年限,“定期成本监审项目内容中,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审间隔周期一般为5年,其他项目成本监审间隔周期一般为3年”。三、实施时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5版)》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2版)》同时废止。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对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行政处罚尺度和标准。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旨在通过明确处罚档次、细化适用情形,实现同案同罚,既确保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营造公平竞争、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二、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裁量基准》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对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行为;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准、备案行为;节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二)关于《适用规则》一是明确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应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二是规范裁量阶次适用情形与认定标准。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等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三是量化处罚幅度和明确综合裁量规则。对有处罚幅度的罚款不同裁量阶次下的幅度进行量化明确,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同时存在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考虑机构层级、市场规模、违法业务占比、涉案金额等因素,确定最终裁量阶次。(三)关于《裁量基准》《裁量基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保留目录(2023年版)》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对有处罚种类、幅度等裁量空间的违法行为,设定具体的适用裁量阶次和适用规则。由序号、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情形、裁量情节、裁量基准等部分组成。《裁量基准》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共1项,规定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共12项,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共16项,规定节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对涉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其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三、实施意义与要求《裁量基准》的发布实施,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举措。《裁量基准》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开展好业务指导,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零碳园区培育建设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零碳园区建设工作部署,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要求,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零碳园区培育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创建国家级零碳园区,按照分类建设、分批培育,细化部署自治区零碳园区培育建设工作。二、主要内容(一)核心特点。《方案》主要有3方面特点:一是充分与国家通知和自治区《高质量建设零碳园区工作方案》衔接,同步推进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培育建设,确保如期建成一批零碳园区。二是坚持“宽进严出”原则,鼓励不同类型园区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新能源优势,积极发展零碳园区配电网、绿电直连、绿氢耦合等模式,加强政策、技术、模式创新,探索零碳园区建设经验模式。三是今年4月份以来,先行组织全区有条件、有意愿的园区做好申报遴选工作、编制建设方案,对35个拟申报创建零碳园区进行综合评审、现场调研,并向各盟市反馈了初步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要求各盟市推荐申报国家级零碳园区不超过1个、申报自治区级零碳园区数量不超过3个,按要求编制申报书。(二)主体框架。《方案》共5部分。一是总体要求,包括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二是阶段安排,包括3个建设阶段,明确零碳园区建设目标,为定期评估动态升级提供依据。三是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零碳园区电网系统、加强绿电高比例供给消纳、强化储能和柔性负荷管理、大力推进园区节能降碳改造、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新动能、强化园区资源节约集约、完善升级园区基础设施、推进碳捕集利用与碳汇开发、搭建绿色智慧能碳管理平台、增强园区涉碳综合服务能力、加强零碳标准规则制定等11个方面任务。四是组织实施,包括组织申报推荐、扎实开展建设、加强评估验收、实施动态管理等4项工作。五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统筹协调、加强资金支持、加强服务保障等3项工作。(三)指标体系。《方案》在指标设置上,除国家级零碳园区指标要求与国家一致,并细化提出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具体为1个核心指标、13个引导性指标,核心指标设为园区内单位能耗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要降到0.4-0.6吨/吨标准煤,并对各项指标进行类型说明和解释。三、下一步工作方向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综合考虑园区能源禀赋、产业基础、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减碳潜力等因素,遴选推荐国家级零碳园区,确定一批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名单,高标准、高质量建立一批零碳园区。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建设零碳园区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建设零碳园区是我区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促进新能源就地消纳、吸引负荷投资集聚、破解碳减排刚性约束、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建设零碳园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高位推进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升级,高标准、高质量建立一批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零碳园区。二、主要内容(一)政策重点。《工作方案》重点做到3个突出:一是突出前期工作谋划。一方面坚持系统思维,在2022年以来我区先行开展零碳产业园建设基础和实践经验上,做好标准先行,积极推进零碳园区国家标准制定。另一方面坚持靠前思维,通过召开会议、深入调研等方式,提前谋划组织有条件、有意愿的园区积极开展零碳园区建设。二是突出方案操作落实。重点在于明确零碳园区创建前期工作如何开展,通过先行启动零碳园区申报遴选、建立培育建设名单、鼓励支持不同类型和基础条件园区先行先试,为创建国家级零碳园区打好基础。三是突出上下衔接。对照国家零碳园区建设要求,同步制定《零碳园区培育建设方案(零碳园区建设2.0版)》,明确零碳园区建设指标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大纲和零碳园区碳排放核算指南等,将进一步形成一个《工作方案》加统筹推进机制,加《培育建设方案》的政策体系,系统推进零碳园区建设。(二)阶段目标。《工作方案》提出3个阶段性目标:2025年,遴选20个园区纳入自治区零碳园区培育建设名单,在此基础上争创一批国家级零碳园区试点;到2027年,建成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发挥试点带动效应;到2030年,通过分类分批培育建设,更多自治区零碳园区建成为国家级零碳园区。(三)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3个方面、10条重点工作:从夯实零碳园区建设基础方面,提出先行启动零碳园区申报遴选、编制培育建设方案、确定零碳园区培育建设名单等工作;从有序开展零碳园区建设方面,提出加快零碳园区电力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绿电供给消纳、多领域协同降碳、谋划重大工程等4项重点工作;从强化零碳园区建设支撑方面,提出建立统筹推进机制、配电网利益协调机制、定期评估动态升级机制等工作机制。三、下一步工作方向下一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开展零碳产业园区建设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以创建国家级零碳园区为契机,以科技创新为前提,统筹推进零碳园区“升级版”工作,提标准立标杆、多出经验成果,将零碳园区打造成为招商引资新高地、绿色发展新动能、产业集聚发展新增长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修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一、修订背景2019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共同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建规〔2019〕5号)(以下简称《办法》),用于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随着政策不断调整、重大项目管理工作不断深化,《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有关要求,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快修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由原来的“财政厅主导”调整为“业务厅局主导”。二、政策目标一是认真落实了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并结合近几年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需求,删除了一些难以落实的限制性内容,增加了各级各部门职能职责,确保投资计划执行更加准确、更符合实际。二是严格规范了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申报、使用、监督等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每个环节程序、要求、职能职责,并合并了同类项,确保逻辑关系更加简洁、明了、清晰,提高了操作性。三、主要内容新修订的《办法》包括六章、23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依据、资金用途、安排原则和方式、主要支持内容,共4条。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了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的职能职责,共2条。第三章资金申报和下达,规定了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安排的基本程序和具体要求,共6条。第四章预算执行和调剂,提出了项目实施、资金支付、信息报送等相关要求,并规定了项目调整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共4条。第五章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明确了相关监管责任、绩效管理规定、违规事项处理方式等,共3条。第六章附则,明确修订的《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起三十日后施行,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并废止了原《办法》,共4条。
以一致性规则规范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解读, 2022年4月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探索研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南。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下面简称《指引》)就是这样一个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时需要严格遵守的一致性规范。一、《指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废止、修订和纠正了一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围绕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出台了一批配套政策;在重点领域持续推进改革的步伐,如通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等。但毋庸否认,目前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市场分割、地方保护等阻碍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指引》的制定切实解决了实践中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可以使社会各界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涵和意义。《指引》不仅可以从出发点和内容等方面明确市场机制决定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则,还可以通过促进提升政策的统一性,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加快融入和主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更大范围内的畅通流动,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经济优势和市场潜力。二是有利于进一步细化各地区各部门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目标和任务。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指引》的目标指向。其中,高效规范,就是要在更大范围内更有效地配置资源,同时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公平竞争,就是要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消极因素,降低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成本;充分开放,就是要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联动性。《指引》将这一目标和任务具体落实、落地、落细,为各地区、各部门提供了可以参照的、规范的、标准的行动指南。三是可以压实各地区各部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责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复杂而系统,实践中需要让规则具有统一性、政策具有一致性、行动具有协调性。《指引》通过积极主动地、统一地拆除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各项具体的、隐形的“篱笆”,培育有利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土壤”。此外,由于实践中一些市场分割与政府保护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和不可观测性,引入《指引》进行事前行为指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操作意义。二、《指引》的主要引导对象在现实中,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因素有三种:来自纵向行政部门的力量、来自横向行政单位的力量,以及来自企业的市场势力。其中企业的市场势力受《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制约,因此,当前《指引》引导的对象主要是地方政府以及部门政府。通过引导和规范地方政府、部门的行为,以减少、减弱和降低其分割市场和地方保护的动机,奠定要素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的基础和前提,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逐步形成。三、《指引》的基本框架与具体规范《指引》立足各方面共识高的领域,既对建设用地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和数据市场、能源市场、资源环境市场等,具体阐述了建设标准指引,又对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等政府事务,具体列出了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准则。《指引》聚焦市场环境,分别从软件环境和硬件环境两方面展开,重点阐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制度和市场设施联通的标准和规范。一方面,围绕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注重急用先立、突出重点,梳理各地方、各部门可主动作为的事项,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对建设和利用流通网络、信息交互渠道、交易平台等方面提出阶段性工作要求,以高标准联通的市场设施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指引》聚焦市场结构,从促进要素与资源、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方面,提出了各种具体的标准指引。如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加快推动家用电器、家具、电动自行车等消费品行业重点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等等。《指引》聚集市场监管,就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提升监管能力等方面,尤其是就现实中经常出现的多头监管、竞相监管、监管空白、监管失灵、“运动式”监管等方面的体制短板,就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等,提出规范政府行为的指引性标准。《指引》聚集市场行为,对各地区各部门限制商品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干预经营主体的进入、经营、退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的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突破国家规定的红线底线违规实施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行为提出若干“不得”,进一步规范不当竞争与市场干预行为。总的来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复杂的利益调整问题,目前,《指引》提出了方向性、框架性指导和阶段性工作要求。下一步,在执行和更新《指引》的过程中,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多措并举、相向而行,以工作合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更大成效。(作者:刘志彪 南京大学长江产业发展研究院常务院长、教授)
《内蒙古自治区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2024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扩大国内需求摆在首位,强调要“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中办发〔2025〕1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提振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二、政策目标《实施方案》锚定稳定就业、促进增收、提振消费的工作路径,重点围绕增收减负提升消费能力、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优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意愿等方面部署实施了七大行动及支持政策,提出提振消费同惠民生相结合的系列举措,系统推进促消费领域各项任务举措实施。三、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共8个部分,26条政策举措。第一部分实施促进居民增收行动,包括第1条至第3条,主要从促进就业增收、推动农牧民增收、推进技能增收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提升居民消费能力。第二部分实施保障消费能力行动,包括第4条至第7条,主要从加大生育养育保障、强化教育投入保障、提高养老医疗保障、加强重点群体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增强消费意愿。第三部分实施提升大宗消费行动,包括第8条至第10条,主要从满足住房消费、延展汽车消费链条、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激发传统消费潜力。第四部分实施优化服务消费行动,包括第11条至第15条,主要从优化“一老一小”服务、提升生活便民服务消费、推动“文旅+”消费、释放冰雪消费活力、发展入境消费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释放服务消费潜力。第五部分实施提升消费品质行动,包括第16条至第19条,主要从促进品牌消费、培育绿色消费、打造新型消费、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第六部分实施改善消费环境行动,包括第20条至第22条,主要从落实休假休养制度、打造放心消费环境、提升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持续改善消费环境。第七部分实施减少消费限制行动,包括第23条至第24条,主要从减少消费限制、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持续优化消费体验。第八部分完善支持政策,包括第25条至第26条,主要从发挥资金合力、完善配套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持续完善促消费支持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为规范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推动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66号)、《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3〕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规〔2016〕2514号),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更好保障办好两件大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政策目标(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评价等管理行为。(二)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和方式。《管理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采取的补助方式。(三)明确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管理办法》明确了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单位须符合的条件和项目须符合的条件。(四)明确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管理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以及相关审核流程。(五)明确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和项目设施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用途和形成国有资产等方面的资金管理方式,明确了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六)明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明确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项目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评价。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八章35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为支持领域和方式,第三章为项目申报条件,第四章为项目申报和审核,第五章为预算和资金管理,第六章为项目实施管理,第七章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八章为附则。第一章总则对专项资金的宗旨、方向、原则、责任与义务进行了安排;第二章为支持领域和方式,从重点支持那些项目,支持的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第三章、第四章为项目申报条件和审核,从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分别所须具备的条件、申报的流程和项目审核方式进行了明确;第五章为预算和资金管理,从专项资金的用途和如何对专项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第六章为项目实施管理,从项目单位和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实施管理进行了明确;第七章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从主管部门职责、绩效评价形式和资金管理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实施年限。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2014年我委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14〕1号)(以下简称《办法》),初步奠定了我区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基础。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适用范围、调解渠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结合我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形势变化,需要对《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二、修订目标和依据为了规范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不断提升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实际,自治区价格监测和认定中心组织人员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原《办法》共二十八条,本次修订,按照国家最新工作要求,将原办法名称修改为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办法。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安徽省、江苏省、陕西省、福建省的相关条例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将原办法中每一个条款都进行了调整修改。对涉及调解流程的条款,将调解结果归为调解成功、调解未成功两个大类,删除合并条款7条,新增条款10条,并对附件的文书格式进行了调整优化,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办法》内容共计三十一条。四、实施时间《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