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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5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牧区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应当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实行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资金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欠薪,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能源、农牧、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第六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开通服务热线和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普及宣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利用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宣传。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第八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归集和转办各类投诉、举报欠薪线索,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接受转办线索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投诉、举报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投诉、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二章 工资支付与清偿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劳动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通过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方式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等内容,并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内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并至少保存三年。用人单位不得伪造、编造、隐瞒、藏匿工资支付台账。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农民工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查询本人工资支付记录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一次性付清所欠付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清偿。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合理约定人工费用的数额和人工费用所占工程款的比例。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由自治区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工程款时,应当单独申请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优先拨付人工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费用管理和按时足额拨付情况的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款时应当单独申请人工费用,财政部门应当依申请分别拨付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约定账户用途、资金拨付及其日常管理等内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人工费用预拨制,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按照人工费用所占工程款的比例及工程进度于每月初及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际施工产生人工费用的剩余部分在核算后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进场农民工的实名制考勤管理,动态更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二)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的工资支付表,并将其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三)及时处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预警信息,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四)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签订等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项目工程所在地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等形式替代,保函、保单的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人员基本信息;(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四)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欠薪投诉二维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拒绝、减缓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拒绝、减缓代发农民工工资。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监督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工资发放、工资清偿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清偿;分包单位不清偿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因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建立督查和定期通报制度,预防和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督促指导,督办上一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案件。第二十三条 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工作,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整合,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等情况及时预警,动态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能源、农牧、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享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能源、农牧、林业和草原等行业工程项目以及市政建设、居民住宅小区改造和经济开发园区等重点领域工程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管。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能源、农牧、林业和草原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预防和治理,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进行监督,强化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制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工程信息、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等数据联通,监督用人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并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国有企业农民工用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督促所属国有企业依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按照资金管理协议和工资支付表及时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拨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支持农民工使用已有银行卡或者具有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不得强制要求重新办理工资卡。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民工依法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及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并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住宿餐饮、加工制造、批发零售、居民服务等行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在施工期间分别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每月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日志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所属经济开发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联动机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依法开展失信名单认定、列入、公开、推送等信用管理工作,强化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约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失信行为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决定;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信用人单位和失信人员信息共享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推送至同级或者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共享至相关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予以限制和惩戒。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牧、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能源等部门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金融机构在融资贷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市场准入,税务等部门在税收优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在评优评先,铁路、民航等部门在交通出行等方面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对失信用人单位和失信人员予以限制。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依法在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检查频次、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减免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支付农民工工资,其拒不按时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或者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工资的,欠薪线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应当建立定期通报、会商工作机制,实现欠薪线索受理、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等数据信息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立即审查,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督促移送;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对农民工因欠薪维权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行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督促纠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开通绿色通道,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巡回审判、在线调解等方式,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依法运用先予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快立快审快执,提高审判效率,强化审判执行效果,保障农民工权益。第四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纳入对该部门的年度考核评价:(一)未监督工程项目纳入监控预警平台;(二)未督促工程项目认定、列入、公开、推送落实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制度;(三)未监督工程项目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保证金、总承包单位工资代发制度;(四)未督促工程项目如实上传工资支付有关数据。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园区主要负责人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应当自约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提交书面报告。第四十五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依法履职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伪造、编造、隐瞒、藏匿工资支付台账或者不依法提供相关工作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未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上传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及时处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预警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时将在建项目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管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及时将参建单位信息、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款支付担保、用工管理、工资发放等信息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未通过实名制考勤设备如实记录并上传所招用农民工信息化实名制考勤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不到位或者被挤占、挪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通报,约谈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不按规定落实项目资金、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或者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对查证属实的欠薪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支付、罚款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呼伦贝尔市获批国家第二轮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 1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第二轮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5〕998号),确定了第二轮25个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名单,呼伦贝尔市被成功纳入第二轮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地区,试点期限为2026-2028年。这是我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首次上升为国家层面探索实践。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是国家有关部门选定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验区域,通过创新制度和市场手段,将生态资源转化为经济价值,探索“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路径。呼伦贝尔市拥有森林草原、碳汇潜力、寒地产业、生态文旅等独特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近年来通过创新“生态司法+碳汇”模式、探索全域绿色生态核算成果、开发自治区首笔CCER林业碳汇收益权质押贷款等方式,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有效路径,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工作具备一定基础,此次列入国家级试点将进一步推动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呼伦贝尔市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突出生态资源优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特色,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为我区“绿水青山”转化路径积累经验。一是强化草地GEP核算,深入参与国家统计规范草地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二是完善森林经营碳汇方法学,创新我国北方“碳库”价值实现模式;三是系统整合寒地资源、绿色产业、生态消费等全链条应用场景,破解和打通调节服务价值市场化实现路径;四是深化生态地区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共赢”模式,建立可推广、可复制的生态富民长效机制。
黄河内蒙古段河道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 9月1日,黄河内蒙古段河道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标志着项目前期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黄河内蒙古段河道治理工程是国家和自治区规划实施的重大水利工程之一。工程建设任务是通过加高培厚部分堤防、新建部分堤段堤身迎水侧护坡、开展淤背区治理、新建部分堤段坡面排水工程、治理相关穿堤建筑物、修建河道整治工程等措施,进一步提升黄河干流防洪防凌能力。工程治理范围为黄河都思兔河口至准格尔旗马栅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加高培厚干流堤防、新建护坡、淤背治理及维修加固和封堵穿堤建筑物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33亿元。工程建设后,可基本解决黄河现状存在的主要突出问题,使黄河内蒙古段堤防达到设计标准,消除险情和隐患,基本理顺并稳定河势,消除现状出现的冲淘岸坡的险段,进一步提高黄河内蒙古段防洪、防凌能力,全力保障黄河内蒙古段安澜,助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印发《零碳园区培育建设方案》:部署推进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培育建设工作, 近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建设零碳园区工作方案》(内发改环资〔2025〕662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零碳园区培育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创建国家级零碳园区,按照分类建设、分批培育,细化部署自治区零碳园区培育建设工作,最终形成一个《工作方案》加统筹推进机制、一个《培育建设方案》的政策体系。《方案》主要有3方面特点:一是充分与国家通知和自治区《高质量建设零碳园区工作方案》衔接,同步推进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培育建设,确保如期建成一批零碳园区。二是坚持“宽进严出”原则,鼓励不同类型园区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新能源优势,积极发展零碳园区配电网、绿电直连、绿氢耦合等模式,加强政策、技术、模式创新,探索零碳园区建设经验模式。三是今年4月份以来,先行组织全区有条件、有意愿的园区做好申报遴选工作、编制建设方案,对35个拟申报创建零碳园区进行综合评审、现场调研,并向各盟市反馈了初步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要求各盟市推荐申报国家级零碳园区不超过1个、申报自治区级零碳园区数量不超过3个,按要求编制申报书。《方案》共5部分。一是总体要求,包括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二是阶段安排,包括3个建设阶段,明确零碳园区建设目标,为定期评估动态升级提供依据。三是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零碳园区电网系统、加强绿电高比例供给消纳、强化储能和柔性负荷管理、大力推进园区节能降碳改造、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新动能、强化园区资源节约集约、完善升级园区基础设施、推进碳捕集利用与碳汇开发、搭建绿色智慧能碳管理平台、增强园区涉碳综合服务能力、加强零碳标准规则制定等11个方面任务。四是组织实施,包括组织申报推荐、扎实开展建设、加强评估验收、实施动态管理等4项工作。五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统筹协调、加强资金支持、加强服务保障等3项工作。特别是《方案》在指标设置上,除国家级零碳园区指标要求与国家一致,并细化提出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具体为1个核心指标、13个引导性指标,核心指标设为园区内单位能耗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要降到0.4-0.6吨/吨标准煤,并对各项指标进行类型说明和解释。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综合考虑园区能源禀赋、产业基础、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减碳潜力等因素,遴选推荐国家级零碳园区,确定一批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名单,高标准、高质量建立一批零碳园区。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京蒙全面合作2025年重点工作安排》,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抓好京蒙全方位合作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区域合作深化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4月30日,我委印发了《京蒙全面合作2025年重点工作安排》(内发改京蒙字〔2025〕569号,以下简称《重点工作安排》)。《重点工作安排》具体从深化科技创新领域合作、加强文化旅游领域合作、深化社会事业领域合作、持续推动对外开放领域合作、强化绿色算力领域合作、推动绿色能源领域合作、推进现代产业领域合作、推动绿色农畜产品领域合作、推进金融领域合作、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合作等10个方面提出了重点工作任务,围绕科技创新、绿色算力、绿色能源等合作领域,着力推动打造“中关村科学城-呼和浩特科技城”双城产业圈、浑善达克沙地送电京津冀工程纳入国家“十五五”规划等34个重点项目、重大事项。下一步,我委将推动各盟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认真落实《重点工作安排》,充分发挥京蒙两地比较优势,推动京蒙合作向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迈进。
中办国办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粮食安全是战略问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一个重要抓手。为推动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为首要任务,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优化建设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加大投入力度,做到新建和改造并重、数量和质量并重、建设和管护并重,真正把具备条件的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力争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13.5亿亩,累计改造提升2.8亿亩,统筹规划、同步实施高效节水灌溉,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8000万亩;到2035年,力争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4.55亿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3亿亩。 二、建设安排 (一)建设标准。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投入标准。国家标准突出旱涝保收、抗灾减灾、产能提升等基础性、通用性要求,省级层面细化制定田块整治、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地力提升等具体要求,市县级层面制定简便易行、通俗易懂、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形成层次分明、上下衔接、务实管用的标准体系。 (二)建设内容。因地制宜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开展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将建设重点放在田内。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和电力设施配套等基础建设,着力提高农田保水保土保肥能力、抵御旱涝灾害能力、机械化耕作便捷水平;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补齐田间设施短板弱项。通过客土填充、表土剥离回填等措施平整土地,合理调整农田地表坡降,改善农田耕作层。结合日常农业生产加强土壤改良培肥,切实提高耕地地力。因害设防,合理采取岸坡防护、防风防沙等工程措施,提高农田防护和水土保持能力。鼓励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自主推进水肥一体化、智能灌溉、墒情虫情自动监测、智慧气象服务等信息化建设。 (三)建设布局。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优先在东北黑土地区、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以及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地区开展建设,可不局限于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沿海内陆滩涂等区域,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在有条件地区开展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 (四)建设分区。依据区域资源禀赋、耕作制度和行政区划等,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分为7个区域。东北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以及内蒙古东部的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4盟(市),重点加快完善农田灌排设施,加强田块整治和黑土地保护。黄淮海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5省(直辖市),重点着力提高灌溉保证率,完善现代化耕作条件。长江中下游区包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6省(直辖市),重点突出田间设施现代化配套升级,开展旱、涝、渍综合治理。东南区包括浙江、福建、广东、海南4省,重点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逐步改善田块细碎化问题,增强农田防御暴雨能力。西南区包括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5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加强水平梯田改造建设,完善田间道路,补齐工程性缺水短板。西北区包括山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省(自治区),以及内蒙古中西部8盟(市),重点加强田块整治,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破解“卡脖子”旱问题。青藏区包括西藏、青海2省(自治区),重点完善农田防护设施,改善机械化作业条件。各地要细化建设分区,分类施策,针对性破解农田生产障碍因素。 (五)分级规划。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规划方案体系,指导有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制定总体规划方案,强化战略部署,农业农村部依据本方案制定分区分类建设指南。省级出台本区域规划方案,细化建设空间布局、时序安排、建设标准和保障措施,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并抄送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市县级以县域为单元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待建任务、建设内容和工作进度安排。 三、建设管理 (六)项目实施。各地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坚持申报和下达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统一分解下达年度目标任务。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避免重复审批、多头审批。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属地责任,严把选址、立项、招标投标、建材、施工等各环节关口,严肃查处偷工减料、工程造假等质量问题以及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农田建设相关单位资质条件要求,限制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 (七)资金监管。各地要根据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等制度规定,严格按时限分解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合理调度库款,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日常监管、预警监控、专项核查,对预算下达不及时、未按项目建设进度支付等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坚决防止出现以拨代支、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的国库单一账户下设置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专门子账户,实现专账监管、专账调拨、专账清算,真正把资金用到耕地上。 (八)竣工验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及时完工并组织竣工验收。严格验收环节质量控制,落实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程序,将是否符合项目设计要求、能否有效提升旱涝保收能力和粮食产能以及试用结果、群众满意度等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后,及时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九)全程监督。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例行检查制度,国家和省级开展常态化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通报典型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督查、审计、农民群众和媒体监督,用好工程质量监督服务电话、“农田建设随手拍”小程序等监督手段。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强化全流程监管。加强农田建设行业管理服务,引导从业主体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等服务和自律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加大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推动健全农田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四、运营管护 (十)运营管护主体。分级压实高标准农田属地运营管护责任,明确运营管护内容和标准。对于公共设施,县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对于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支持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日常运营管护。加强对运营管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一)运营管护模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鼓励开展工程质量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进行监督,防范工程质量风险,及时理赔解决工程运营管护问题。 (十二)保护利用。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各地要及时落实补建,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对因灾损毁的高标准农田,纳入年度改造提升建设任务及时修复或补建。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严禁将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排放、倾倒、存放到农田。 五、政策协同 (十三)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调整。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则,完善补划、调整程序。对资源禀赋好、生产潜能大、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耕地上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按要求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立项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暂缓开展建设。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评估调整,依法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因配套建设农田基础设施需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前后项目区内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减少,确需少量减少的,由县级政府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并由其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加强信息共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按农用地管理的农田基础设施不纳入用地审批范围。 (十四)水资源配套。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和灌区建设。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以水定地,合理确定灌溉发展规模及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科学有序推进不同类型水源工程建设,强化田间工程与水源工程、骨干水利工程配套。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现代化改造,在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新建一批现代化灌区。全面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升农田灌溉排涝能力。 (十五)资金投入。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省级政府承担地方投入主要责任。允许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探索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有序引导金融、社会投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入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农田建设。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运营管护经费。 六、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领导,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中央层面加强制度设计、总体规划、通用标准确定、投入安排、指导监督等宏观管理工作,省级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市地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 (十七)各方协同,统筹实施。落实好“五统一”(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跟踪评估,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着眼提高建设整体效能,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推进项目设计、实施、运营、管护一体化。引进和推广农田建设先进实用技术,加强与农机农艺技术集成应用。在水体氮、磷等污染突出区域,统筹实施生态环境治理相关项目,促进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在风沙危害地区,深入实施“三北”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推行大网格农田林网建设,促进农田稳产高产。 (十八)群众参与,可感可及。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落实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项目选址、设计等前期工作中,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确保建设内容符合实际。鼓励农民对建材进场、日常施工、隐蔽工程验收、监理履行职责等进行监督。 (十九)动态跟踪,分级评价。健全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各地依据高标准农田评价规范等国家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已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认定为高标准农田。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落地。 (二十)正风肃纪,防范风险。坚决纠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紧盯损害农民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行为,切实防范廉洁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202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 2025年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25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28元、129元和131元。
关于规范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拓宽全区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总体要求(一)准确把握合作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不应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不允许在政策法规规定之外单独给予运营补贴,不允许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二)准确把握合作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不属于新机制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不得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不得将以上类型项目相互“打捆”或与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打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三)准确把握参与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严格执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原则上不宜选择本级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参与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本级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给予支持,本级国有企业可以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该项目,但不得控股;除此之外,本级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四)准确把握工作节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稳妥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握好工作力度、节奏,确保每一个项目符合新机制要求,规范推进建设实施、切实加强运营监管,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二、严格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决策管理程序(五)确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按照行业分类和职能分工,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六)确定特许经营方案。项目实施机构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后,各级人民政府可责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把关特许经营方案,主要研究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特许经营的主要内容等。初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审定。(七)确定特许经营者。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依法依规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八)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在完成特许经营方案审核、选定特许经营者后,项目单位需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投资管理程序。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特许经营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程序》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由社会资本方单独投资的项目,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九)规范履行项目调整程序。对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特许经营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项目单位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项目实施机构应重新申请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特许经营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项目实施机构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十)严格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特许经营者应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做好运营筹备。对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存在维修养护困难的项目,应完善勘察和施工设计,强化建设风险控制,防止项目烂尾。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需要试运行或试运营的项目,应在投入试运行或试运营前符合相应要求并取得试运行或试运营许可。(十一)切实加强运营监管。项目实施机构要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规范开展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如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有关方面应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所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须录入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并及时按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填报单位要依托各级在线审批平台领取项目代码,全面、准确、及时填报项目信息。实施机构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填报信息予以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对填报信息予以复核。三、实行盟市、旗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级复核(十二)实行提级复核。为推动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部符合新机制要求,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盟市、旗县拟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过程中,同步将特许经营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开展复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厅、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即来即办”的原则,复核把关特许经营方案,符合条件后,项目实施机构方可推进后续工作。复核过程中,重要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遇到政策理解和项目实施需要明确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咨询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