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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内蒙古段河道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 9月1日,黄河内蒙古段河道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标志着项目前期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黄河内蒙古段河道治理工程是国家和自治区规划实施的重大水利工程之一。工程建设任务是通过加高培厚部分堤防、新建部分堤段堤身迎水侧护坡、开展淤背区治理、新建部分堤段坡面排水工程、治理相关穿堤建筑物、修建河道整治工程等措施,进一步提升黄河干流防洪防凌能力。工程治理范围为黄河都思兔河口至准格尔旗马栅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加高培厚干流堤防、新建护坡、淤背治理及维修加固和封堵穿堤建筑物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33亿元。工程建设后,可基本解决黄河现状存在的主要突出问题,使黄河内蒙古段堤防达到设计标准,消除险情和隐患,基本理顺并稳定河势,消除现状出现的冲淘岸坡的险段,进一步提高黄河内蒙古段防洪、防凌能力,全力保障黄河内蒙古段安澜,助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印发《零碳园区培育建设方案》:部署推进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培育建设工作, 近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建设零碳园区工作方案》(内发改环资〔2025〕662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零碳园区培育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创建国家级零碳园区,按照分类建设、分批培育,细化部署自治区零碳园区培育建设工作,最终形成一个《工作方案》加统筹推进机制、一个《培育建设方案》的政策体系。《方案》主要有3方面特点:一是充分与国家通知和自治区《高质量建设零碳园区工作方案》衔接,同步推进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培育建设,确保如期建成一批零碳园区。二是坚持“宽进严出”原则,鼓励不同类型园区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新能源优势,积极发展零碳园区配电网、绿电直连、绿氢耦合等模式,加强政策、技术、模式创新,探索零碳园区建设经验模式。三是今年4月份以来,先行组织全区有条件、有意愿的园区做好申报遴选工作、编制建设方案,对35个拟申报创建零碳园区进行综合评审、现场调研,并向各盟市反馈了初步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要求各盟市推荐申报国家级零碳园区不超过1个、申报自治区级零碳园区数量不超过3个,按要求编制申报书。《方案》共5部分。一是总体要求,包括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二是阶段安排,包括3个建设阶段,明确零碳园区建设目标,为定期评估动态升级提供依据。三是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零碳园区电网系统、加强绿电高比例供给消纳、强化储能和柔性负荷管理、大力推进园区节能降碳改造、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新动能、强化园区资源节约集约、完善升级园区基础设施、推进碳捕集利用与碳汇开发、搭建绿色智慧能碳管理平台、增强园区涉碳综合服务能力、加强零碳标准规则制定等11个方面任务。四是组织实施,包括组织申报推荐、扎实开展建设、加强评估验收、实施动态管理等4项工作。五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统筹协调、加强资金支持、加强服务保障等3项工作。特别是《方案》在指标设置上,除国家级零碳园区指标要求与国家一致,并细化提出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具体为1个核心指标、13个引导性指标,核心指标设为园区内单位能耗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要降到0.4-0.6吨/吨标准煤,并对各项指标进行类型说明和解释。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综合考虑园区能源禀赋、产业基础、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减碳潜力等因素,遴选推荐国家级零碳园区,确定一批自治区级零碳园区名单,高标准、高质量建立一批零碳园区。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京蒙全面合作2025年重点工作安排》,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抓好京蒙全方位合作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区域合作深化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4月30日,我委印发了《京蒙全面合作2025年重点工作安排》(内发改京蒙字〔2025〕569号,以下简称《重点工作安排》)。《重点工作安排》具体从深化科技创新领域合作、加强文化旅游领域合作、深化社会事业领域合作、持续推动对外开放领域合作、强化绿色算力领域合作、推动绿色能源领域合作、推进现代产业领域合作、推动绿色农畜产品领域合作、推进金融领域合作、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合作等10个方面提出了重点工作任务,围绕科技创新、绿色算力、绿色能源等合作领域,着力推动打造“中关村科学城-呼和浩特科技城”双城产业圈、浑善达克沙地送电京津冀工程纳入国家“十五五”规划等34个重点项目、重大事项。下一步,我委将推动各盟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认真落实《重点工作安排》,充分发挥京蒙两地比较优势,推动京蒙合作向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迈进。
中办国办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粮食安全是战略问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一个重要抓手。为推动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为首要任务,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优化建设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加大投入力度,做到新建和改造并重、数量和质量并重、建设和管护并重,真正把具备条件的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力争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13.5亿亩,累计改造提升2.8亿亩,统筹规划、同步实施高效节水灌溉,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8000万亩;到2035年,力争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改造提升4.55亿亩,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3亿亩。 二、建设安排 (一)建设标准。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投入标准。国家标准突出旱涝保收、抗灾减灾、产能提升等基础性、通用性要求,省级层面细化制定田块整治、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地力提升等具体要求,市县级层面制定简便易行、通俗易懂、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形成层次分明、上下衔接、务实管用的标准体系。 (二)建设内容。因地制宜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开展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将建设重点放在田内。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和电力设施配套等基础建设,着力提高农田保水保土保肥能力、抵御旱涝灾害能力、机械化耕作便捷水平;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补齐田间设施短板弱项。通过客土填充、表土剥离回填等措施平整土地,合理调整农田地表坡降,改善农田耕作层。结合日常农业生产加强土壤改良培肥,切实提高耕地地力。因害设防,合理采取岸坡防护、防风防沙等工程措施,提高农田防护和水土保持能力。鼓励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自主推进水肥一体化、智能灌溉、墒情虫情自动监测、智慧气象服务等信息化建设。 (三)建设布局。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优先在东北黑土地区、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以及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地区开展建设,可不局限于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沿海内陆滩涂等区域,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在有条件地区开展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 (四)建设分区。依据区域资源禀赋、耕作制度和行政区划等,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分为7个区域。东北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以及内蒙古东部的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4盟(市),重点加快完善农田灌排设施,加强田块整治和黑土地保护。黄淮海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5省(直辖市),重点着力提高灌溉保证率,完善现代化耕作条件。长江中下游区包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6省(直辖市),重点突出田间设施现代化配套升级,开展旱、涝、渍综合治理。东南区包括浙江、福建、广东、海南4省,重点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逐步改善田块细碎化问题,增强农田防御暴雨能力。西南区包括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5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加强水平梯田改造建设,完善田间道路,补齐工程性缺水短板。西北区包括山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省(自治区),以及内蒙古中西部8盟(市),重点加强田块整治,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破解“卡脖子”旱问题。青藏区包括西藏、青海2省(自治区),重点完善农田防护设施,改善机械化作业条件。各地要细化建设分区,分类施策,针对性破解农田生产障碍因素。 (五)分级规划。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规划方案体系,指导有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制定总体规划方案,强化战略部署,农业农村部依据本方案制定分区分类建设指南。省级出台本区域规划方案,细化建设空间布局、时序安排、建设标准和保障措施,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并抄送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市县级以县域为单元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待建任务、建设内容和工作进度安排。 三、建设管理 (六)项目实施。各地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坚持申报和下达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统一分解下达年度目标任务。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避免重复审批、多头审批。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属地责任,严把选址、立项、招标投标、建材、施工等各环节关口,严肃查处偷工减料、工程造假等质量问题以及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农田建设相关单位资质条件要求,限制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 (七)资金监管。各地要根据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等制度规定,严格按时限分解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合理调度库款,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日常监管、预警监控、专项核查,对预算下达不及时、未按项目建设进度支付等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坚决防止出现以拨代支、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的国库单一账户下设置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专门子账户,实现专账监管、专账调拨、专账清算,真正把资金用到耕地上。 (八)竣工验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及时完工并组织竣工验收。严格验收环节质量控制,落实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程序,将是否符合项目设计要求、能否有效提升旱涝保收能力和粮食产能以及试用结果、群众满意度等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后,及时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九)全程监督。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例行检查制度,国家和省级开展常态化抽检,及时公布抽检结果,通报典型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督查、审计、农民群众和媒体监督,用好工程质量监督服务电话、“农田建设随手拍”小程序等监督手段。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强化全流程监管。加强农田建设行业管理服务,引导从业主体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等服务和自律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加大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推动健全农田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四、运营管护 (十)运营管护主体。分级压实高标准农田属地运营管护责任,明确运营管护内容和标准。对于公共设施,县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对于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支持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日常运营管护。加强对运营管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一)运营管护模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鼓励开展工程质量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进行监督,防范工程质量风险,及时理赔解决工程运营管护问题。 (十二)保护利用。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各地要及时落实补建,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对因灾损毁的高标准农田,纳入年度改造提升建设任务及时修复或补建。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严禁将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排放、倾倒、存放到农田。 五、政策协同 (十三)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调整。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则,完善补划、调整程序。对资源禀赋好、生产潜能大、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耕地上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按要求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立项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暂缓开展建设。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评估调整,依法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因配套建设农田基础设施需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前后项目区内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减少,确需少量减少的,由县级政府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并由其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加强信息共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按农用地管理的农田基础设施不纳入用地审批范围。 (十四)水资源配套。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和灌区建设。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以水定地,合理确定灌溉发展规模及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科学有序推进不同类型水源工程建设,强化田间工程与水源工程、骨干水利工程配套。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现代化改造,在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新建一批现代化灌区。全面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升农田灌溉排涝能力。 (十五)资金投入。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省级政府承担地方投入主要责任。允许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探索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有序引导金融、社会投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入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农田建设。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运营管护经费。 六、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领导,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中央层面加强制度设计、总体规划、通用标准确定、投入安排、指导监督等宏观管理工作,省级政府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市地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 (十七)各方协同,统筹实施。落实好“五统一”(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跟踪评估,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着眼提高建设整体效能,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探索推进项目设计、实施、运营、管护一体化。引进和推广农田建设先进实用技术,加强与农机农艺技术集成应用。在水体氮、磷等污染突出区域,统筹实施生态环境治理相关项目,促进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在风沙危害地区,深入实施“三北”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推行大网格农田林网建设,促进农田稳产高产。 (十八)群众参与,可感可及。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落实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项目选址、设计等前期工作中,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确保建设内容符合实际。鼓励农民对建材进场、日常施工、隐蔽工程验收、监理履行职责等进行监督。 (十九)动态跟踪,分级评价。健全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各地依据高标准农田评价规范等国家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已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认定为高标准农田。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落地。 (二十)正风肃纪,防范风险。坚决纠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紧盯损害农民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行为,切实防范廉洁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202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 2025年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25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28元、129元和131元。
关于规范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拓宽全区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总体要求(一)准确把握合作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不应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不允许在政策法规规定之外单独给予运营补贴,不允许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二)准确把握合作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不属于新机制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不得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不得将以上类型项目相互“打捆”或与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打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三)准确把握参与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严格执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原则上不宜选择本级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参与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本级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给予支持,本级国有企业可以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该项目,但不得控股;除此之外,本级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四)准确把握工作节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稳妥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握好工作力度、节奏,确保每一个项目符合新机制要求,规范推进建设实施、切实加强运营监管,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二、严格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决策管理程序(五)确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按照行业分类和职能分工,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六)确定特许经营方案。项目实施机构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后,各级人民政府可责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把关特许经营方案,主要研究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特许经营的主要内容等。初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审定。(七)确定特许经营者。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依法依规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八)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在完成特许经营方案审核、选定特许经营者后,项目单位需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投资管理程序。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特许经营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程序》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由社会资本方单独投资的项目,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九)规范履行项目调整程序。对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特许经营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项目单位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项目实施机构应重新申请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特许经营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项目实施机构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十)严格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特许经营者应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做好运营筹备。对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存在维修养护困难的项目,应完善勘察和施工设计,强化建设风险控制,防止项目烂尾。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需要试运行或试运营的项目,应在投入试运行或试运营前符合相应要求并取得试运行或试运营许可。(十一)切实加强运营监管。项目实施机构要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规范开展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如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有关方面应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所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须录入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并及时按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填报单位要依托各级在线审批平台领取项目代码,全面、准确、及时填报项目信息。实施机构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填报信息予以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对填报信息予以复核。三、实行盟市、旗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级复核(十二)实行提级复核。为推动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部符合新机制要求,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盟市、旗县拟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过程中,同步将特许经营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开展复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厅、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即来即办”的原则,复核把关特许经营方案,符合条件后,项目实施机构方可推进后续工作。复核过程中,重要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遇到政策理解和项目实施需要明确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咨询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下达我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1500万元, 6月21日,为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畅通粪污还田渠道,加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重达标排放向重全量利用转变,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我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1500万元,支持我区在2个县(旗)整县推进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通过项目实施,推动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促进我区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国家下达节能降碳专项2024年第一批、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支持我区环资领域项目建设,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下达节能降碳专项2024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582号)、《关于下达节能降碳专项2024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662号),下达节能降碳专项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共5090万元支持我区3个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建设,促进我区不断提升节能水平、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我委已转发下达节能降碳专项2024年第一批、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要求相关盟市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发下达至有关旗县区。对每个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按照项目诚信建设相关要求督促项目单位签署报送《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诚信承诺书》。下一步,我委将加大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日常调度、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地方,视情对相关地区、单位实施惩戒。指导各盟市进一步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做好2025年项目申报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