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数发〔2024〕1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信用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鄂尔多斯市信用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暨诚信建设会议和鄂尔多斯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规范信用信息在办理涉企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4〕21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六个工程”2024年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4〕21号)要求,将企业信用信息充分嵌入审批流程,推行“信用+审批”服务模式,助力我市诚信工程建设,构建“亲商暖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实施机关应用法人信用信息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存在较大风险、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划分
第三条 依据现有信用信息,通过共享信用中国“红黑名单(即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信用承诺“违约记录”数据,按照A、B、C三级,推行信用审批服务,其中,A、B级为激励标签,C级为限制标签。
(一)信用A级。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享受信用A级对应服务。
1.被有关部门列入守信激励对象名单的企业。
2.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优-”的企业。
(二)信用B级。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享受信用B级对应服务。
1.未被列入守信激励对象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2.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良+、良、良-”的企业。
(三)信用C级。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划定为信用C级。
1.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2.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中+、中、中-、差”的企业。
3.存在信用承诺“违约记录”的企业。
第三章 信用审批模式
第四条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先行在涉企政务服务事项中,推行“信用+容缺”“信用+告知承诺”服务模式,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推行“信用+秒批”“信用+免申即享”等政务服务场景。
(一)“信用+容缺”。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缺少可容缺材料时,签订容缺受理承诺书后,政务服务实施机关先行受理并履行一次性告知职责,申请人在承诺书载明的期限内补齐补正相应材料后,政务服务部门在承诺办结期限内完成审批。
(二)“信用+告知承诺”。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缺少可容缺材料或者暂未完全具备办理条件时,政务服务实施机关履行一次性告知职责,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其他材料,政务服务实施机关当场或者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的工作机制。
(三)“信用+秒批”。为信用良好的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审批、办结全流程“无人工干预”审批服务。
(四)“信用+免申即享”。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精准推送惠企政策信息,并提供优先筛选、兑付服务。
第四章 信用审批工作流程
第五条 信用信息审核。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应用信用审批服务,选择应用的,享受相应信用审批服务;选择不应用或信用核验未通过的,按照正常程序办理。
第六条 审批工作流程。申请人选择信用审批服务,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查询信用中国“红黑名单(即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我市信用承诺“违约记录”数据,综合判定后,显示申请人信用等级标签信息,自动进入相应审批服务流程。申请人同时存在多个标签且显示档次不一致时,按最低档次实施相应的审批服务模式。
(一)信用C级市场主体。不适用信用审批模式,依法依规严格审批。
(二)信用B级市场主体。可享受“秒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免申即享”、全程帮办代办等便利服务,审批办结时限以承诺时限为准。
(三)信用A级市场主体。在享受信用B级服务的基础上,还可享受专人帮办代办和“绿色通道”服务,承诺办结时限提速20%以上。
第七条 行业领域内,有法律法规或其他信用服务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信用信息申诉。申请人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诉,信用信息修复后,可选择应用信用审批服务。
第五章 实施要求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按照信用信息“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对监管企业信用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自查本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发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者不及时的,应及时更正并将企业信用信息全量归集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信用+审批”工作提供实时、全面、准确、有效的信用数据。
第十条 各审批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本部门信用审批事项清单,明确信用审批应用场景、业务操作规程、承诺书、监管措施等。
第十一条 各审批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审管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不同“信用+审批”方式的内容和特点,分类制定信用审批监管措施,加强后续监管,推进审管联动。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向申请人提供“信用+审批”服务,宣传信用修复途径和条件,鼓励失信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参加信用培训等方式提升信用等级,充分享受信用红利。同时,探索推出更多可应用信用审批服务的事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助力我市诚信工程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