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拓宽全区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总体要求(一)准确把握合作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不应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不允许在政策法规规定之外单独给予运营补贴,不允许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二)准确把握合作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不属于新机制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不得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不得将以上类型项目相互“打捆”或与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打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三)准确把握参与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严格执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原则上不宜选择本级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参与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本级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给予支持,本级国有企业可以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该项目,但不得控股;除此之外,本级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四)准确把握工作节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稳妥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握好工作力度、节奏,确保每一个项目符合新机制要求,规范推进建设实施、切实加强运营监管,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二、严格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决策管理程序(五)确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按照行业分类和职能分工,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六)确定特许经营方案。项目实施机构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后,各级人民政府可责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把关特许经营方案,主要研究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特许经营的主要内容等。初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审定。(七)确定特许经营者。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依法依规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八)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在完成特许经营方案审核、选定特许经营者后,项目单位需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投资管理程序。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特许经营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程序》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由社会资本方单独投资的项目,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九)规范履行项目调整程序。对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特许经营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项目单位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项目实施机构应重新申请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特许经营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项目实施机构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十)严格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特许经营者应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做好运营筹备。对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存在维修养护困难的项目,应完善勘察和施工设计,强化建设风险控制,防止项目烂尾。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需要试运行或试运营的项目,应在投入试运行或试运营前符合相应要求并取得试运行或试运营许可。(十一)切实加强运营监管。项目实施机构要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规范开展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如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有关方面应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所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须录入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并及时按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填报单位要依托各级在线审批平台领取项目代码,全面、准确、及时填报项目信息。实施机构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填报信息予以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对填报信息予以复核。三、实行盟市、旗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级复核(十二)实行提级复核。为推动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部符合新机制要求,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盟市、旗县拟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过程中,同步将特许经营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开展复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厅、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即来即办”的原则,复核把关特许经营方案,符合条件后,项目实施机构方可推进后续工作。复核过程中,重要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遇到政策理解和项目实施需要明确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咨询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下达我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1500万元, 6月21日,为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畅通粪污还田渠道,加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重达标排放向重全量利用转变,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我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1500万元,支持我区在2个县(旗)整县推进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通过项目实施,推动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促进我区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国家下达节能降碳专项2024年第一批、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支持我区环资领域项目建设,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下达节能降碳专项2024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582号)、《关于下达节能降碳专项2024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662号),下达节能降碳专项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共5090万元支持我区3个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建设,促进我区不断提升节能水平、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我委已转发下达节能降碳专项2024年第一批、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要求相关盟市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发下达至有关旗县区。对每个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按照项目诚信建设相关要求督促项目单位签署报送《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诚信承诺书》。下一步,我委将加大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日常调度、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地方,视情对相关地区、单位实施惩戒。指导各盟市进一步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做好2025年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我区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专项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9500万元, 5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投资〔2024〕661号文件,下达我区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专项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9500万元,支持我区一批冷链物流设施项目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下达,是落实《“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持续改善我区冷链物流发展水平,不断增强冷链服务能力。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强项目监管,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项目日常调度与在线监测,确保项目按期完工,有效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我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专项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为切实发挥以工代赈中央资金带动农村牧区群众就业增收功能作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了我区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专项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我区中央预算内资金21906万元。其中,常规部分资金17690万元,为重点工程配套资金4216万元。本次投资计划共实施36个项目,预计带动群众务工人数3800人,发放劳务报酬近7000万元,计划开展就业技能培训3900人、设置公益性岗位100个。下一步,我委将组织有关盟市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积极动员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特别是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和受灾群众在家门口务工就业,进一步延伸扩大就业容量,在更大范围发挥以工代赈的作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明确明年七项重点工作, “明年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从7个方面发力做好发展改革工作。”12月27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划出明年工作重点。01发挥牵头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全力推动《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落地落实。以时不我待的精神,铆足劲头、苦干实干,推进“五大任务”落实,推动《意见》落地落细取得更大成效。02统筹各类资金加强项目建设,更好发挥有效投资关键性作用。继续强化项目谋划储备,统筹各类资金,激发投资意愿,全力抓好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率和有效性。03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加强未来产业培育发展。04进一步优化环境,更大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深入实施诚信建设工程,开展好全社会诚信建设促进行动。发挥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作用,推动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进一步落实落细。扎实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05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继续深入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深入落实“1+N+X”政策体系,有序推进“碳达峰十二大行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06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区域政策和重大区域战略,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取得实质性成效,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07强化综合统筹和综合平衡,把握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跨时期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积极主动做好统筹、协调、平衡,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统筹好推动发展和推进改革,统筹好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统筹好长期目标和短期任务。来源:草原全媒编辑:内蒙古发展改革委新闻宣传办公室人划线
国家发展改革委约谈部分地区节能主管部门,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进展滞后分别约谈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重庆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约谈指出能耗强度下降是“十四五”规划《纲要》的约束性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标志。要紧盯“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任务,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深入开展能效诊断,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消费,坚决杜绝以节能、“双碳”为名“一刀切”限制企业用电。
“十四五”时期,自治区发改委坚持系统谋划、立体推进,优化完善能耗双控政策体系,节能工作取得良好开局。构建形成贯穿产业准入、用能管理、预警调控、改造淘汰、电价机制、责任落实等全过程和各领域的一揽子政策体系。建立能耗预算管理制度,以明确的用能预期统筹节能管理和项目建设,形成用能管控长效机制。突出能耗强度导向,建立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标杆值政策,引导能耗要素向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质量项目流动。出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节能工作责任清单》,压紧压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三个责任”。2021-2022年,全区能耗强度累计下降11.4%,完成“十四五”目标进度74.6%,位居全国前列。同时,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2022年和今年上半年,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分别为17.6%和34.5%,分别居全国第一位和第二位;今年上半年全区GDP增速7.3%,实现了节能和经济发展协同并进。
随着“十四五”后两年已批复的项目陆续投产,我区能耗总量将呈刚性增长,节能工作决不能丝毫松懈,更需要高标准严要求抓好各项工作。下一步,自治区发改委将一以贯之坚持节约优先方针,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地将节能工作贯穿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全过程,一是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2023年修订版)》《关于修订<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修订印发后的政策解读,并抓好贯彻落实;二是持续跟踪好国家对我区的“十四五”节能中期评估情况,并进一步加强节能审核和节能监察,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三是配合能源局、工信厅尽快出台促进我区“两高”项目绿电替代政策,充分发挥我区新能源优势,进一步推动我区顺利完成“十四五”节能目标。
我区争取到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30713万元,
为加大“十四五”时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我区中央预算内投资30713万元,支持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地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项目建设。
后续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按旬调度进展,尽快推动项目实施,尽早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助力自治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我区争取到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我区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支持呼和浩特、巴彦淖尔、鄂尔多斯、兴安盟等地体育公园基础设施建设。
后续我委将会同各部门加强对有关盟市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按旬调度进展,尽快推动项目实施,尽早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自治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24年1月底前将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
一、加快建设优势特色现代产业体系
1.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支持鄂尔多斯市建设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的部署要求,推动宝丰煤制烯烃、中石化煤制烯烃等项目开工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实施绿色农畜产品加工项目49个,实施现代装备制造产业项目73个,实施新型化工产业重点项目149个,实施新材料产业项目33个,实施生物医药产业项目22个。(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3.推动制造业智能化发展,继续实施“万企登云”行动,新增登云企业3000家,建设智能工厂15个,推进重点行业“机器换人”,民爆行业生产线和装车环节“机器换人”达到100%,电石行业3万吨以上矿热炉出炉环节达到70%。(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4.加快新能源项目建设,推进2022年已实施和拟实施的源网荷储、火电灵活性改造、园区绿色供电、风光制氢等项目建设,力争2023年全年新增新能源投资超过1500亿元。(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
5.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研究制定新能源大规模消纳措施,推动自备电厂参与调峰,推广新型储能利用,让出电网调峰空间,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全年新增新能源并网规模超过2500万千瓦。(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
6.持续抓好“奶九条”的贯彻落实工作,全年新建成规模化养殖场16个以上,推动70余个养殖场扩群增量,使用性控胚胎1.6万枚以上,新增奶牛17.5万头,推动中小养殖场规模化发展,全年实现奶产量达到785万吨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7.推动出台肉牛、肉羊、马铃薯、羊绒、饲草料等产业链支持政策措施,落实羊草种植53万亩,新增优质苜蓿60万亩,饲用燕麦保持在193万亩以上,青贮玉米保持在1300万亩以上,新创建1个马铃薯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1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8个左右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认定10家以上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主要农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2%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8.持续抓好种业振兴三大工程,开展大豆、谷子、向日葵、肉牛、肉羊等品种育种联合攻关,建设9个国家级、2个自治区级制种大县,全区良种繁育基地面积稳定在100万亩以上,提升60个“看禾选种”平台建设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9.加快发展数字经济,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22〕33号)要求,研究出台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建设方案,推动和林格尔数据中心等集群建设,开展定向产业导入,构建数据中心集群发展框架。(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0.加强对鄂尔多斯科教文化创意产业园、乌海市书法文化产业园等的指导和支持,申报第三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示范基地,培育呼和浩特市恼包村、包头市赛罕塔拉城中草原和兴安盟阿尔山温泉街等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申报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11.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推动休闲度假、冰雪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业态创新内容、提质升级,组织举办内蒙古第33届旅游那达慕、内蒙古第20届冰雪那达慕、2023阿尔山旅游论坛、黄河几字弯文化旅游节等系列旅游活动。推进内蒙古文化旅游投资集团与各地区文旅投公司联动发展,跨盟市打造大景区、跨区域布设黄金线。(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12.持续开展景区复核评定,推动呼伦贝尔大草原—莫尔格勒河景区和库布其七星湖沙漠生态旅游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提升呼和浩特市老牛湾黄河大峡谷旅游区建设水平,指导阿尔山市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13.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实施服务绿色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建立符合自治区产业特色的标准体系,建成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碳达峰碳中和在线监测系统,推进自治区能源计量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国家乳制品产业计量中心的建设。开展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引导全区各类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二、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布局
14.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总体建设方案(2023—2025年)》,提升县城发展质量。(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5.推动新能源基地建设,加快蒙西四大沙漠新能源基地项目开工建设,年内第二批1188万千瓦新能源基地项目全部开工,年底前第一批2020万千瓦新能源基地项目全部建成,积极争取第三批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新能源基地项目规模,力争1000万千瓦以上的新能源基地规模纳入国家第三批基地清单。(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
16.推动产业园区化发展,继续加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建设管网和标准厂房,进一步提高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加快智慧园区建设,坚持“亩均论英雄”,到年底工业园区亩均投资达到215万元左右、亩均产值达到140万元左右,年内新增千亿级园区4个、500亿级园区2个。(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7.加快设施农牧业建设,重点在京津冀周边盟市布局设施农业,力争新增设施农业面积20万亩左右。加强养殖设施建设,新建改造标准化圈舍400万平方米左右,创建肉牛标准化示范场300个、肉羊标准化示范场500个,推动牛羊肉产量分别达到74万吨、113万吨。(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18.推动产业集群产业链建设,按照成熟一批推动一批的要求,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本着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谋划推进第二批氢能、储能等重点产业链。(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9.争取赤峰国家高新区获得国家批复,加快推进阿拉善创建国家高新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行动,健全完善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实现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盟市全覆盖,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全覆盖。(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20.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围绕产业发展的短板和弱项,充分用好国内外重要展洽会平台,瞄准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投资促进活动和招商引资推介会、洽谈会,开展精准招商,积极引进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全年引进国内到位资金增长15%、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增长6%。(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21.加强满洲里、二连浩特、甘其毛都、策克等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支持枢纽口岸、重点口岸、3个综合保税区和乌兰察布市向北开放“桥头堡”枢纽节点项目建设,完成甘其毛都、策克口岸AGV无人驾驶跨境运输和满都拉口岸智能空轨项目,支持呼和浩特、鄂尔多斯、满洲里综保区提质增效,投入口岸发展资金2亿元。(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22.全力推动创建呼包鄂国家自创区、国家稀土新材料和草(种)业技术创新中心、怀柔实验室内蒙古基地,促进各类优质创新要素集聚,打造稀土、草(种)业、能源领域的创新高地。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内蒙古科学技术研究院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打造科研院所改革的试验田。(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三、全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23.落实煤炭保供任务,加快国家批复核增产能煤矿手续办理,推动在建煤矿建成达产,盘活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闲置资源,全面落实煤炭保供任务,在产煤矿总产能稳定在13亿吨以上,煤炭产量达到12.5亿吨左右。(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
24.增强电力供应能力,争取蒙西地区664万千瓦自用煤电规模全部开工,推进沙漠戈壁荒漠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外送通道建设,推动蒙西至京津冀直流输电工程核准建设,年内投产并网煤电机组规模1000万千瓦。(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
25.加大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安排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及基础研究项目40个以上,编制白云鄂博地区勘查实施方案,开展白云鄂博矿区及周边稀土资源的深度钻探勘查和战略性矿产综合地质调查评价。(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6.统筹做好优质粮食工程提升工作,实施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和粮食节约减损、粮食机械装备提升行动,做好粮食应急和保供稳价工作,打造内蒙古粮食品牌,提高内蒙古粮食知名度和影响力。(牵头单位: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
27.持续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围绕8大产业集群和12条产业链,持续实施碳达峰碳中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等科技专项,组织实施一批前瞻性、战略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研发一批重大战略产品。加强自治区3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呼和浩特金山、包头稀土、鄂尔多斯等3家国家高新区提质增效,提升年度综合排名。(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28.建设高效顺畅的运输体系,推进2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和交通强国特色冷链物流试点建设,继续推动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探索对部分地区新能源车实施差异化收费试点。(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9.构建重点产业链“1+N”金融服务体系,以高质量金融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推动新能源全产业链水平提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核心企业的流动性资金支持,优化产业链上下游金融服务。围绕每条产业链的主办行、辅办行,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打造有影响力的工作品牌。(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30.以联网、补网、强链为重点,加快国家高速公路区内待贯通路段建设,推动国省干线公路提等升级,开工建设62项重点公路项目,重点推进国家102项重大项目、沿边抵边公路项目等建设,全年完成公路建设投资不低于350亿元。(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31.建设高水平铁路网络,推动集大原高铁、包银高铁、集通铁路电气化改造等项目建设,争取太子城至锡林浩特铁路开工,加快鄂尔多斯至榆林至延安高铁、包头至鄂尔多斯高铁前期手续办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32.推进“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提质升级,积极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研发活动的企业数量达到500家。(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四、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33.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实施国家领航企业培育工程和大型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培育工程,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15家左右、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5家左右,培育“首台套”高精尖装备25个、“首批次”新材料15个左右。(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34.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新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120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60户,争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6户。强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争取获批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6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4家。(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35.激发活跃消费市场,抓住传统节日及网络热销时段,开展消费促进月、金秋消费季、迎新购物节等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加大首店招引力度,积极招引国内外零售餐饮、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领域知名品牌在自治区开设首店。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第二批自治区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和第三批自治区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36.推动企业提档升级,制定退规企业清单、“小升规”清单、新投产项目清单,“一对一”“点对点”帮助企业落实入规条件,实现应统尽统,到年底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50户以上,总数达到3600户。(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37.推进企业围绕“三大机制”开展自评估工作,研究制定《深化“科改示范行动”的工作措施》,加强科改示范企业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推动科改示范企业联合组建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创新工作室,进一步发挥科改示范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引领示范和突破带动作用。(牵头单位:自治区国资委)
38.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指导企业把科技创新作为最紧迫的“头号任务”,出台《关于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的指导意见》,推进开展区属国有企业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国资委)
39.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继续开展营商环境年度评估,深入推进以评促改,优化办事流程,让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全力稳定市场预期,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40.推动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持续推进5G+场景应用,全年新建5G基站1万个,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数字化率达到50%、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60%,建设智能化采掘面50个。(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41.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持续推动“助保贷”融资服务,扩大“信易贷”规模,全年新增“助保金”贷款10亿元、“信易贷”融资新增授信金额10亿元。(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42.推进水利改革创新,健全水权交易制度,积极推进用水权交易,推动盟市间水权转让二期工程。深入推进引嫩济锡工程前期论证,积极争取纳入国家东北水网建设规划。(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五、着力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43.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发展,推动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社会资源全面节约集约的部署要求,确保单位GDP能耗、用水量、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等总体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年度目标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矿山“三率”完成国家要求。(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44.全力推进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充分利用好“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市场监测分析系统”,认真落实“一地一策”台账和分类处置措施,加强分析研判、跟踪督导、通报约谈,统筹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确保2023年消化处置批而未供土地12.54万亩、闲置土地3.82万亩。(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45.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新开工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60个,节能量70万吨标准煤;新开工节水技术改造项目30个,节水量1200万吨。推动限制类产能全部退出,开展绿色制造示范创建,推进低碳零碳园区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46.推动农牧业绿色发展,实施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和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推动残膜回收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挂钩机制建设,持续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两品”认证,推动400个生产主体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合格证开具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47.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绿色矿山准入标准,制定自治区绿色矿山准入标准,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将环保督察提出的用地手续、林草手续、违法行为等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一票否决事项。(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48.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全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持续下降。统筹电力供需平衡、电力系统安全和调节能力建设需求,合理确定新增煤电规模和布局,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建煤电机组调峰能力的政策要求。(牵头单位:自治区能源局)
49.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落实水资源红线管控,全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196.3亿立方米之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20年下降6%、7%。(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50.深入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组织开展钢铁、化工、建材等工业和服务业单位用水定额对标达标行动,实施黄河流域高效节水专项行动,持续推进全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完成取水许可大起底闲置水指标排查处置工作,统筹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全区非常规水源利用量不低于6亿立方米。(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51.深入开展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新上重点领域项目能耗水平达到国家标杆水平。推进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52.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创建申报工作,完成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复审。(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53.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全区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到2023年底,累计推广应用面积力争达到800万平方米。(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54.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清洁取暖改造,年内完成21.2万户改造任务,有序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在呼包鄂等重点地区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55.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履约工作,强化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算、核查复查,推进第二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组织碳排放重点控排企业按期履约。(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56.继续实施企业上市“天骏计划”,跟进在审企业和报辅企业,推进培育企业,实现梯次推进企业上市。多渠道挖掘筛选企业,壮大上市后备企业队伍。落实上市奖补政策,发挥好政策引导效应。举办债券市场支持内蒙古高质量发展活动,引导投资者加大对内蒙古优质企业债券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57.优化完善用能预算管理制度,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用能预算管理实施方案(2023年版)》,实行“能耗强度刚性平衡+能耗总量弹性平衡”,确保“十四五”拟投产达产重点用能项目能耗强度与地区能耗强度目标相衔接。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强化能耗强度标杆值导向,引导能耗要素向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质量项目配置。(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六、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58.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加强能耗指标统筹,合理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能需求。(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59.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在计划指标保障上争取将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重大项目列入国家重点项目清单。推动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确保2023年完成增减挂钩项目建设1.4万亩。在全区各类开发区内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模式,确保2023年底前“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占比达到30%。(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60.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征集编制和发布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需求,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进一步优化青年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在开展“草原英才”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青年创新人才奖的评选中,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单位、富集的区域设为直报单元,在推荐名额上给予倾斜,为更多优秀青年人才同台竞技、脱颖而出创造机会。(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1.推动持续发挥好重大项目三级领导包联、重大项目厅际联席会议、前期手续三级部门包联等机制作用,重点解决项目前期手续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将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和“五个大起底”工作紧密结合,推动审批部门变“猫冬”为“忙冬”,力争更多项目在春季前完成前期手续办理,实现“开春即开工”。继续开展重大项目的调度、通报机制,确保项目投资按计划按节点完成。(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62.加强产业集群产业链统计监测分析,及时跟踪监测分析各产业集群产业链投资、生产、效益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并进行统计指标分析。(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