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0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拓宽全区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总体要求

(一)准确把握合作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不应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不允许在政策法规规定之外单独给予运营补贴,不允许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二)准确把握合作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不属于新机制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不得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不得将以上类型项目相互“打捆”或与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打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三)准确把握参与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严格执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原则上不宜选择本级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参与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本级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给予支持,本级国有企业可以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该项目,但不得控股;除此之外,本级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四)准确把握工作节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稳妥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握好工作力度、节奏,确保每一个项目符合新机制要求,规范推进建设实施、切实加强运营监管,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严格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决策管理程序

(五)确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按照行业分类和职能分工,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

(六)确定特许经营方案。项目实施机构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后,各级人民政府可责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把关特许经营方案,主要研究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特许经营的主要内容等。初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七)确定特许经营者。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依法依规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

(八)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在完成特许经营方案审核、选定特许经营者后,项目单位需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投资管理程序。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特许经营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程序》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由社会资本方单独投资的项目,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九)规范履行项目调整程序。对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特许经营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项目单位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项目实施机构应重新申请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特许经营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项目实施机构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

(十)严格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特许经营者应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做好运营筹备。对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存在维修养护困难的项目,应完善勘察和施工设计,强化建设风险控制,防止项目烂尾。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需要试运行或试运营的项目,应在投入试运行或试运营前符合相应要求并取得试运行或试运营许可。

(十一)切实加强运营监管。项目实施机构要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规范开展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如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有关方面应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所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须录入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并及时按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填报单位要依托各级在线审批平台领取项目代码,全面、准确、及时填报项目信息。实施机构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填报信息予以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对填报信息予以复核。

三、实行盟市、旗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级复核

(十二)实行提级复核。为推动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部符合新机制要求,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盟市、旗县拟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过程中,同步将特许经营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开展复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厅、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即来即办”的原则,复核把关特许经营方案,符合条件后,项目实施机构方可推进后续工作。复核过程中,重要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遇到政策理解和项目实施需要明确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咨询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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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03 09:2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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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拓宽全区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总体要求(一)准确把握合作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不应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不允许在政策法规规定之外单独给予运营补贴,不允许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二)准确把握合作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不属于新机制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不得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不得将以上类型项目相互“打捆”或与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打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三)准确把握参与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严格执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原则上不宜选择本级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参与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本级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给予支持,本级国有企业可以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该项目,但不得控股;除此之外,本级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四)准确把握工作节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稳妥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握好工作力度、节奏,确保每一个项目符合新机制要求,规范推进建设实施、切实加强运营监管,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二、严格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决策管理程序(五)确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按照行业分类和职能分工,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六)确定特许经营方案。项目实施机构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后,各级人民政府可责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把关特许经营方案,主要研究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特许经营的主要内容等。初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审定。(七)确定特许经营者。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依法依规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八)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在完成特许经营方案审核、选定特许经营者后,项目单位需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投资管理程序。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特许经营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程序》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由社会资本方单独投资的项目,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九)规范履行项目调整程序。对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特许经营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项目单位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项目实施机构应重新申请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特许经营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项目实施机构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十)严格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特许经营者应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做好运营筹备。对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存在维修养护困难的项目,应完善勘察和施工设计,强化建设风险控制,防止项目烂尾。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需要试运行或试运营的项目,应在投入试运行或试运营前符合相应要求并取得试运行或试运营许可。(十一)切实加强运营监管。项目实施机构要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规范开展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如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有关方面应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所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须录入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并及时按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填报单位要依托各级在线审批平台领取项目代码,全面、准确、及时填报项目信息。实施机构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填报信息予以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对填报信息予以复核。三、实行盟市、旗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级复核(十二)实行提级复核。为推动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部符合新机制要求,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盟市、旗县拟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过程中,同步将特许经营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开展复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厅、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即来即办”的原则,复核把关特许经营方案,符合条件后,项目实施机构方可推进后续工作。复核过程中,重要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遇到政策理解和项目实施需要明确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咨询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拓宽全区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总体要求

(一)准确把握合作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不应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不允许在政策法规规定之外单独给予运营补贴,不允许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二)准确把握合作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不属于新机制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不得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不得将以上类型项目相互“打捆”或与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打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三)准确把握参与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严格执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原则上不宜选择本级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参与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本级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给予支持,本级国有企业可以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该项目,但不得控股;除此之外,本级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四)准确把握工作节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稳妥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握好工作力度、节奏,确保每一个项目符合新机制要求,规范推进建设实施、切实加强运营监管,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严格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决策管理程序

(五)确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按照行业分类和职能分工,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

(六)确定特许经营方案。项目实施机构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后,各级人民政府可责成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把关特许经营方案,主要研究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特许经营的主要内容等。初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七)确定特许经营者。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依法依规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

(八)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在完成特许经营方案审核、选定特许经营者后,项目单位需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投资管理程序。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特许经营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程序》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由社会资本方单独投资的项目,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九)规范履行项目调整程序。对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特许经营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项目单位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项目实施机构应重新申请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特许经营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项目实施机构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

(十)严格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特许经营者应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做好运营筹备。对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存在维修养护困难的项目,应完善勘察和施工设计,强化建设风险控制,防止项目烂尾。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需要试运行或试运营的项目,应在投入试运行或试运营前符合相应要求并取得试运行或试运营许可。

(十一)切实加强运营监管。项目实施机构要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规范开展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项目移交等工作,建立常态化信息披露机制。如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有关方面应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所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须录入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并及时按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填报单位要依托各级在线审批平台领取项目代码,全面、准确、及时填报项目信息。实施机构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填报信息予以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对填报信息予以复核。

三、实行盟市、旗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级复核

(十二)实行提级复核。为推动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部符合新机制要求,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盟市、旗县拟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过程中,同步将特许经营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开展复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厅、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即来即办”的原则,复核把关特许经营方案,符合条件后,项目实施机构方可推进后续工作。复核过程中,重要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遇到政策理解和项目实施需要明确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咨询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