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立“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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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7 09:41


为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会同自治区纪委监委、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外事办、工商联、公安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建立自治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协调机制自治区民营企业在跨旗县、跨盟市、跨省区投资经营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等问题,按照对应对口原则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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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立“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发布时间:2024-11-0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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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立“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会同自治区纪委监委、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外事办、工商联、公安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建立自治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对自治区民营企业在跨旗县、跨盟市、跨省区投资经营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等问题,按照对应对口原则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会同自治区纪委监委、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外事办、工商联、公安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建立自治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协调机制自治区民营企业在跨旗县、跨盟市、跨省区投资经营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等问题,按照对应对口原则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