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立“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会同自治区纪委监委、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外事办、工商联、公安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建立自治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对自治区民营企业在跨旗县、跨盟市、跨省区投资经营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等问题,按照对应对口原则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会同自治区纪委监委、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外事办、工商联、公安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建立自治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对自治区民营企业在跨旗县、跨盟市、跨省区投资经营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等问题,按照对应对口原则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