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2版)》进行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5版)》。
一、修订依据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结合现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2021版)》,以及我区经济发展和价格管理实际,对2022版自治区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进一步减少成本监审项目
监审项目由现有的13大项删减为8大项,删减5大项。修订后的成本监审项目分别为: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供热、交通运输、教育、殡葬、环境保护。
(二)进一步调整具体监审内容
在保留的8大项成本监审项目中,进一步调整具体监审内容。
一是增加1项监审内容。在监审项目“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中,增加“自治区内成品油管道运输成本”。
二是删减5项监审内容,主要有:
1.监审项目“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中,删除“未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燃气配气成本”。
2.监审项目“交通运输”中,删除“道路运输”、“车辆通行”。
3.监审项目“教育”中,删除“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单位印张成本”、“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成本”、“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教育成本”及公办高中、公办幼儿园“住宿成本”。
4.监审项目“殡葬”中,删除“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殡葬延伸服务成本”、“城乡公益性公墓成本维护管理成本”。
5.监审项目“环境保护”中,删除“危险废弃物处置成本”。
(三)进一步规范表述
逐条梳理保留监审项目及监审内容,进一步规范表述,并适当调整监审权限。例如,将“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修改为“自治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将“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天然气配气成本”、“未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燃气配气成本”合并为“自治区内燃气配气成本”。“殡葬”项目定价权限上收至盟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应地成本监审也不再由旗县价格主管部门实施。
(四)进一步完善注释内容
1.进一步明确成本监审和调查项目,“自治区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除医疗服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开展成本监审;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项目,按照定价权限开展成本调查”。
2.进一步明确监审年限,“定期成本监审项目内容中,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审间隔周期一般为5年,其他项目成本监审间隔周期一般为3年”。
三、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5版)》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2版)》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5版)》政策解读, 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2版)》进行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5版)》。一、修订依据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结合现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2021版)》,以及我区经济发展和价格管理实际,对2022版自治区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修订。二、主要修订内容(一)进一步减少成本监审项目监审项目由现有的13大项删减为8大项,删减5大项。修订后的成本监审项目分别为: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供热、交通运输、教育、殡葬、环境保护。(二)进一步调整具体监审内容在保留的8大项成本监审项目中,进一步调整具体监审内容。一是增加1项监审内容。在监审项目“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中,增加“自治区内成品油管道运输成本”。 二是删减5项监审内容,主要有:1.监审项目“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中,删除“未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燃气配气成本”。2.监审项目“交通运输”中,删除“道路运输”、“车辆通行”。3.监审项目“教育”中,删除“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单位印张成本”、“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成本”、“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教育成本”及公办高中、公办幼儿园“住宿成本”。4.监审项目“殡葬”中,删除“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殡葬延伸服务成本”、“城乡公益性公墓成本维护管理成本”。5.监审项目“环境保护”中,删除“危险废弃物处置成本”。(三)进一步规范表述逐条梳理保留监审项目及监审内容,进一步规范表述,并适当调整监审权限。例如,将“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修改为“自治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将“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天然气配气成本”、“未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燃气配气成本”合并为“自治区内燃气配气成本”。“殡葬”项目定价权限上收至盟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应地成本监审也不再由旗县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四)进一步完善注释内容1.进一步明确成本监审和调查项目,“自治区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除医疗服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开展成本监审;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项目,按照定价权限开展成本调查”。2.进一步明确监审年限,“定期成本监审项目内容中,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审间隔周期一般为5年,其他项目成本监审间隔周期一般为3年”。三、实施时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5版)》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2版)》同时废止。
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2版)》进行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5版)》。
一、修订依据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结合现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2021版)》,以及我区经济发展和价格管理实际,对2022版自治区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进一步减少成本监审项目
监审项目由现有的13大项删减为8大项,删减5大项。修订后的成本监审项目分别为: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供热、交通运输、教育、殡葬、环境保护。
(二)进一步调整具体监审内容
在保留的8大项成本监审项目中,进一步调整具体监审内容。
一是增加1项监审内容。在监审项目“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中,增加“自治区内成品油管道运输成本”。
二是删减5项监审内容,主要有:
1.监审项目“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中,删除“未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燃气配气成本”。
2.监审项目“交通运输”中,删除“道路运输”、“车辆通行”。
3.监审项目“教育”中,删除“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单位印张成本”、“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成本”、“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教育成本”及公办高中、公办幼儿园“住宿成本”。
4.监审项目“殡葬”中,删除“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殡葬延伸服务成本”、“城乡公益性公墓成本维护管理成本”。
5.监审项目“环境保护”中,删除“危险废弃物处置成本”。
(三)进一步规范表述
逐条梳理保留监审项目及监审内容,进一步规范表述,并适当调整监审权限。例如,将“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修改为“自治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将“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天然气配气成本”、“未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燃气配气成本”合并为“自治区内燃气配气成本”。“殡葬”项目定价权限上收至盟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应地成本监审也不再由旗县价格主管部门实施。
(四)进一步完善注释内容
1.进一步明确成本监审和调查项目,“自治区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除医疗服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开展成本监审;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项目,按照定价权限开展成本调查”。
2.进一步明确监审年限,“定期成本监审项目内容中,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审间隔周期一般为5年,其他项目成本监审间隔周期一般为3年”。
三、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5版)》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2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