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都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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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30 10:15

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参评范围全覆盖。原评估对象为各盟市、抽取部分旗县(市、区),修订后明确全部盟市、旗县(市、区)纳入参评范围。二是满意度权重提升。原满意度权重为20%,修订后明确为30%满意度权重纳入最终得分。三是推行无感获取数据。加强区直部门业务系统对接,能直接获取部门数据的,尽量用数字化手段获取,以此有效减轻地方填报数据的负担。四是修订后的《办法》不再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营商环境评估评分计算公式》。《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需根据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且营商环境评估方法采用前沿距离法,已在《办法》第十三条中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