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2)承担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和调整工作,承担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标准、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应用服务相关标准的制定、调整和推广以及征信、信用评级、评价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
(3)开展全区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和服务。
(4)承担地区、行业信用监测调查工作。
(5)承担全区信用修复,处理反馈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信用投诉等工作。
(6)开展信用文化交流、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7)负责全区诚信典型的日常管理和信用建设服务机构的联系协调工作。
(8)承担全区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和“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相关自媒体官方账号内容的维护工作。
(9)承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信用应用科。开展全区公共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和服务;承担地区、行业信用监测调查工作;开展信用文化交流、培训和宣传等工作;负责全区诚信典型和信用建设服务机构的联系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等。
(3)基础保障科。承担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和调整工作;承担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标准、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应用服务相关标准的制定、调整和推广以及征信、信用评级、评价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承担全区信用修复,处理反馈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信用投诉等工作;承担全区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和“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相关自媒体官方账号内容的维护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