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抓重点 攻难点 确保基本药物采购供应配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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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6-15 00:00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和供应配送工作,切实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基本药物供应、备货和配送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基本药物网采各参与方要切实履行承诺,遵守药品购销合同和配送协议,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采购供应配送工作,并进一步重申了违约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一、明确责任,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到位。一是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结果。基本药物中标品规必须通过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进行采购,不得进行网外采购。二是各旗县(市、区)基层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结算货款,确保政府行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科学合理提交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不得恶意报送采购计划,不得拒绝收货。四是集中采购监管机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监管工作,对不参加和规避集中采购、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二、完善措施,确保基本药物供应到位。一是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确定的基本药物配送方式,建立健全本企业中标药品的配送体系。二是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要为承担本企业中标药品配送的经营企业及时配货,配货数量要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需求,不得以不当理由拒绝向配送企业配货。三是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要统筹选择和调整负责本企业药品配送的经营企业,配送区域和配送量要相对集中,便于及时配送,并减少配送成本。四是除了可以免责的原因外,如果生产企业不能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和配送,自治区药采中心或药采监管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政策规定、企业承诺和药品购销合同,进行责任追究。除作不良记录外,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基本药物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入围资格,二年内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并将处理意见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予以公示,同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国家卫生部备案。
  三、履行协议,确保基本药物配送到位。一是基本药物配送经营企业要履行承诺,切实保证基本药物在规定的时间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是基本药物配送经营企业严禁用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三是基本药物配送经营企业不能及时配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要及时督促负责本企业药品的经营企业履行配送协议,或者调整配送经营企业。对于不能保证基本药物配送的企业,各盟市药采监管机构也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督导,直至解除其基本药物配送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配送资格。(卫生厅医改办 郜昕煜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