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125/2024-0294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文 号 | 内发改环资字〔2024〕439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125/2024-0294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文 号 | 内发改环资字〔2024〕439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指引》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以下简称《办法》)、《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积极争取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带动效益,促进自治区减污降碳工作取得实效,我委特编制《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支持方向比例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准确把握项目的支持方向和支持比例。《办法》的支持范围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新增了退役设备再制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等方向,且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治理和节水、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等方向支持比例发生较大调整,详见《指引》。
二、把握项目谋划储备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建设时序开展项目谋划储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环资领域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4〕377号)要求,参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发改环资〔2023〕1046号)、《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发改环资规〔2024〕127号)《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等环资领域重要政策文件进行项目储备,于7月底前报送项目储备清单。我委将根据项目成熟度对储备库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并按照“应储尽储、非储不报”的原则,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申报环资领域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把握项目前期要件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强化项目要素保障。推动项目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手续办理,确保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通知前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项目单位须按照《办法》第九条提前做好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的准备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附件: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指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