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125/2021-70349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银行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文 号 | 内发改粮字〔2021〕1351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125/2021-70349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银行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文 号 | 内发改粮字〔2021〕1351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0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管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农发行分行:
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在充分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