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125/2016-0716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文  号 内发改价字[2016]203号
成文日期 2016-03-01 公文时效 失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125/2016-0716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教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文  号 内发改价字[2016]203号
成文日期 2016-03-01
公文时效 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9  来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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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了规范公办幼儿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行为,合理制定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2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盟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反馈。

  附件: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1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办幼儿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行为,合理制定自治区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收费实施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公办幼教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核算公办幼儿教育培养或保育成本基础上核定公办幼儿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幼儿教育机构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公办幼儿园、幼儿班、托儿所等从事学前儿童教育和保育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幼儿教育机构)。

  第三条 公办幼教成本监审,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效率,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凡是与幼儿教育培养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幼儿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应按幼儿教育机构的不同层次(如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托儿所等)分别进行核算。

  第四条 公办幼教成本监审,应当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经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对没有正式营业的幼儿教育机构,成本监审时以有权审批成立本幼儿教育机构的单位的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参考同一地域同一档次已正常营业的其他幼儿教育机构的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合理测算其成本。

  幼儿教育机构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监审表。幼儿教育机构必须对所提供的成本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幼儿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构成

  第五条 幼儿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不包括幼儿在幼儿教育机构期间的伙食、体检、生活用品、外出活动、假期留园和交通接送等费用以及幼儿家长购买学习文具与课本资料等支出。

  第六条 幼儿教育机构人员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一)基本工资,指幼儿教育机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

  (二)津贴,指幼儿教育机构在基本工资以外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职称津贴、学历津贴、价格补贴及交通补贴等。

  (三)奖金,指幼儿教育机构在基本工资、津贴外,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四)福利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的福利费。

  (五)社会保障费,指幼儿教育机构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六)住房公积金,指幼儿教育机构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七)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第七条 幼儿教育机构公用支出,指幼儿教育机构用于购买与教育保育活动有关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以下项目:

  (一)办公费,指幼儿教育机构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支出等。

  (二)印刷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支付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等的印刷支出。

  (三)水电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电费。

  (四)邮电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五)交通费,指幼儿教育机构各类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桥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等。

  (六)差旅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以及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七)会议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八)培训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参加的各类培训和对幼儿家长的培训支出。

  (九)招待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

  (十)劳务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十一)租赁费,指幼儿教育机构为开展教育保育活动所发生的房屋、宿舍、专用通讯网等的租赁费用。

  (十二)物业管理费用,指幼儿教育机构支付给物业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职工集体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

  (十三)维修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支出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费。

  (十四)专用材料费,指幼儿教育机构为开展教育保育活动所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包括教育保育业务耗材(教师用教材、讲义,教育保育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支出)、消耗性体育用品、儿童玩具等。

  (十五)财务费,指幼儿教育机构为筹集教育保育、基建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原值。

  (十六)教研科研费,指幼儿教育机构用于幼儿有关教研、科研费用支出。

  (十七)清洁费,指幼儿教育机构用于环境卫生保洁的支出。

  (十八)工会经费,指幼儿教育机构按规定计提的工会费用。

  (十九)其它支出,指幼儿教育机构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必要支出,包括审计费、诉讼费、保险费及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费用等支出;但不包括专用、办公设备、图书、交通工具购置费。

  第八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幼儿教育机构对教职工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包括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和其它支出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指与教育保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或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教育保育专用设备、图书、办公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

  第三章 幼儿教育培养成本核定

  第十条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幼儿教育机构年(会计年度)培养一个幼儿学生所需平均成本。

  第十一条 幼儿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幼儿教育机构的平均幼儿学生总数。幼儿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幼儿学生总数与年末幼儿学生总数平均计算。

  计算公式:(年初幼儿学生数×8+年末幼儿学生数×4)/12

  以全日制幼儿教育机构学生数为标准学生数即为1,寄宿制学生数按1∶1.5的比例折算成标准学生数。

  第十二条 教职工总数,指幼儿教育机构内从事教育、行政管理、保育、保健、后勤和其它工作的人员,以及外聘教师或专家(指在本机构内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育保育任务的非本机构在职教师)、雇佣期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人员的全年平均数。短期或临聘的讲课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十三条 教职工人员支出根据本机构定编人数和生师比二项指标先后顺序进行审核。

  (一)按照本机构定编人数核定相关费用。如果本机构在职教职工总数超过本机构定编数的,核减超编人员数量;如果本机构在职教职工总数未达到本机构定编数的,不核增未达编人员数量。

  如果本机构主管部门没有核定本机构定编人数的,则按本机构前三年在职教职工平均数认定。

  (二)生师比指幼儿学生数与教职工总数的合理比例,自治区示范园6:1,其它:7:1;幼儿学生数与保教人员的合理比例,自治区示范园 8:1,其它:9:1。

  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员、教学人员的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

  第十四条 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核定后的工资总额(指基本工资和津贴)的3%、2%计提。不符合规定多支出的要相应核减,未达到标准的要按规定核增。

  幼儿教育机构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发放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各种奖金,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据实核定。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以核定后的教职工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计提基数和比例计提。

  第十六条 培训费一般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核定后工资总额的2%。

  第十七条 维修费。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核算,维修费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 招待费。按照当年公用支出(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2%核定。

  第十九条 其他公用支出。其他公用支出总额按不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据实核定。其中超过15%的部分,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应当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建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计算的折旧额。

  (二)其它固定资产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交通运输工具、教育保育专用设备、办公设备、其它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当年应计算的折旧额。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以核定后的各类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率计算折旧。按折旧年限应计算完折旧的固定资产(以入账日期为准)不再计算折旧。当年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格入账,计算应计算的折旧,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房屋按50年、专用设备按8年、一般设备按5年、其他设备均按10年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幼儿教育机构的固定资产中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形成部分,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其后续的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明确允许这部分固定资产可以以计提折旧方式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并应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 幼儿教育机构的支出中,凡专门用于某一教育层次的,应直接计入相应教育层次的教育培养成本,共同使用的资产及共同成本应按一定的比例方式(如收入、幼儿学生人数等)在不同的教育层次中进行合理分摊。

  第二十三条 享受政府补助的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政府补助款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指定用于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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