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125/2015-04717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水利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文  号 内发改规范字[2015]1号
成文日期 2015-03-05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125/2015-04717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水利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文  号 内发改规范字[2015]1号
成文日期 2015-03-05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9  来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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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水务(水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4]1895号),为加强我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15年3月5日      

附:   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印发的《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4]1895号),结合自治区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水闸安全鉴定结果应为三类闸或四类闸,并纳入《全国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总体方案》。地方投资建设的小型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可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 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全部项目。工程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要逐座确定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责任人,明确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工程安全、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建后管护等具体工作责任。   

第四条 工程实施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病险程度重、除险加固效益明显,前期工作扎实的项目。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分为安全鉴定和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两个阶段。要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除险加固措施安全可靠,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六条 拟开展除险加固的大中型病险水闸工程要按照《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应水利部门组织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安全鉴定成果,按规定报送有关机构核查并取得核查确认意见。各类工程核查具体承担单位和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出台前,由地方水利部门报自治区水利厅核查。   

第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要组织乙级以上(含乙级)水利行业设计单位承担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工作。   

第八条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第九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由盟市级水利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审查,同级发展改革委组织评估后负责审批。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 盟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门按规定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一条 盟市级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报,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   (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配套投资的承诺文件,明确资金具体来源;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内容。   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续建项目,盟市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门申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需提交上年度该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等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盟市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门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资金由中央、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共同筹集,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具体筹集比例根据中央投资补助政策进一步确定,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盟市行署政府要积极筹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同步、足额到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中央和自治区的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水闸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金属结构等主体工程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挪用和长期滞留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初步设计的批复内容组织实施,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应申请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同意。设计变更性质界定及变更程序参照《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执行。   

第十六条 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验收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鼓励实行“代建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的组建条件和主要职责要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规定执行,不再履行项目法人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文件上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落实项目法人职责,健全内设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项目法人机构应能从体制上、组织上、专业管理能力上胜任建管工作。按有利于建设管理的原则,可采取集中建设管理的模式,以旗县为基础组建一个项目法人机构,负责多个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各地要严格招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号令)及水利行业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考虑到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的复杂性、重要性,承担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建设监理单位资质为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招投标程序选定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等为项目选配足够的监理力量,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对未达到监理合同要求的监理单位实施惩戒,两年内不得承担自治区范围内国家投资项目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并依据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不得任意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要加强政府质量监督,建立健全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水建〔2014〕144号)要求,大型水闸工程由自治区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中型水闸工程由盟市级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会同工程管理单位制定除险加固期间的工程调度运用、施工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经审批后严格执行,确保度汛安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要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规定,由盟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送至自治区发改委和水利厅备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通过稽察、专项检查、规划或总体方案实施评估、项目实施后评价等方式对全区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凡经稽察、审计、检查等工作发现工程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地方建设资金不按承诺到位等问题的建设项目,在整改到位前,将视情况核减或暂停安排中央和自治区投资。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水利厅建立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盟市级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管理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程管理措施,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运行安全。   

第三十条 各地要在开展工程建设的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要求,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责任,落实管护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一条 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除险加固后的水闸工程在合理运行期内,在设计标准内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将倒查责任,严格问责,严肃追究。   

第八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二条 盟市级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内水建〔2014〕167号)要求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跟踪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进度、安全、竣工验收、建后管护以及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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