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性法规颁布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05 00:00

  3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区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含义和范围,确定了联合奖惩措施,划定了安全管理责任,保障了信息主体权益,为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夯实了法治基础。
  《条例》规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含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条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同时,将公共信用信息的类别划分为基本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五类,并明确了具体内容。
  二是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的力度,让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防止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应用扩大化,《条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并划定了应用边界。
  三是注重对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共信用信息涉及面广,敏感性强,为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条例》从规范安全管理机制、技术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审查制度等方面对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信息主体对自身公共信用信息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建立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有效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当前位置: 首页 > 发改动态

我区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性法规颁布

发布时间:2021-04-05
来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朗读

我区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性法规颁布,
  3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区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含义和范围,确定了联合奖惩措施,划定了安全管理责任,保障了信息主体权益,为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夯实了法治基础。
  《条例》规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含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条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同时,将公共信用信息的类别划分为基本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五类,并明确了具体内容。
  二是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的力度,让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防止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应用扩大化,《条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并划定了应用边界。
  三是注重对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共信用信息涉及面广,敏感性强,为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条例》从规范安全管理机制、技术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审查制度等方面对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信息主体对自身公共信用信息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建立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有效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3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区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它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含义和范围,确定了联合奖惩措施,划定了安全管理责任,保障了信息主体权益,为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夯实了法治基础。
  《条例》规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含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条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同时,将公共信用信息的类别划分为基本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五类,并明确了具体内容。
  二是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的力度,让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防止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应用扩大化,《条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并划定了应用边界。
  三是注重对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共信用信息涉及面广,敏感性强,为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条例》从规范安全管理机制、技术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审查制度等方面对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信息主体对自身公共信用信息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建立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有效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