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9 16:08


20247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集体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9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202161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区第二部信用建设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区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取得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一、立法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完善社会信用这一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是健全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内蒙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在工作开展中缺少法律依据问题不断增加,亟需加快制定出台信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推动诚信理念上升为制度规范,确保信用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225日,自治区召开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会议将诚信建设工程列入2024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全力推动的六个工程之一20241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印发《2024年立法计划》,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建议的《条例》成为2024年唯一重要立法项目,也是诚信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221日,自治区党委召开全区开年第一会,即全区招商引资暨诚信建设会议,孙绍骋书记提出我区诚信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自治区人大要把制定社会信用条例作为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争取早日拿出来的明确要求。

二、立法过程

诚信建设工程自治区信用立法提供了有利契机。《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送审稿)》,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共同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广泛征求了各盟市、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深入呼和浩特市等地开展调研,并全面吸收借鉴人大相关委员会赴广东省、湖南省等地的先进经验,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座谈会。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在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于528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通过。此后,自治区人大继续通过组织开展调研、论证会、协调会和集体讨论等方式对《条例》进行进一步完善,最终于725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集体表决通过。

三、《条例》架构及特点

《条例》共八章51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包括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全面系统思维。作为自治区规范和推进社会信用发展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权益保护、奖惩结合的法治要求,在此基础上系统谋划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揽子制度设计,并保持了一定前瞻性,为我区信用建设的规范管理和体系建设留有发展空间。  

确立基础地位作用。明晰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的地位和作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规则,对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等主要内容、重要内容作出全面规定。   

明晰重点发展领域。《条例》围绕建立健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这一主线,把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建设有机结合,保障、引导和推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固化经验解决问题《条例》将典型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律规范,对工作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难点、棘手问题进行规范,更好地引导、促进全社会诚信建设。

突出保护合法权益《条例》明确处理信用信息的合法合约要求,对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信用修复以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范。

《条例》施行后,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坚持遵循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和方向,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指示要求,推动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内蒙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当前位置: 首页 > 发改动态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4-07-2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集体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2021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区第二部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区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取得的又一次重大突破。一、立法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完善社会信用这一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是健全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内蒙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在工作开展中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不断增加,亟需加快制定出台信用综合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推动诚信理念上升为制度规范,确保信用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2月25日,自治区召开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会议将诚信建设工程列入2024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全力推动的“六个工程”之一。2024年1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印发《2024年立法计划》,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建议的《条例》成为2024年唯一重要立法项目,也是诚信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2月21日,自治区党委召开全区“开年第一会”,即全区招商引资暨诚信建设会议,孙绍骋书记提出“我区诚信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自治区人大要把制定社会信用条例作为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争取早日拿出来”的明确要求。二、立法过程诚信建设工程为自治区信用立法提供了有利契机。《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送审稿)》,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共同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广泛征求了各盟市、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深入呼和浩特市等地开展调研,并全面吸收借鉴人大相关委员会赴广东省、湖南省等地的先进经验,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座谈会。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在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于5月28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通过。此后,自治区人大继续通过组织开展调研、论证会、协调会和集体讨论等方式对《条例》进行进一步完善,最终于7月25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集体表决通过。三、《条例》架构及特点《条例》共八章51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包括以下特点:一是坚持全面系统思维。作为自治区规范和推进社会信用发展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权益保护、奖惩结合”的法治要求,在此基础上系统谋划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揽子制度设计,并保持了一定前瞻性,为我区信用建设的规范管理和体系建设留有发展空间。  二是确立基础地位作用。明晰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的地位和作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规则,对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等主要内容、重要内容作出全面规定。   三是明晰重点发展领域。《条例》围绕建立健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这一主线,把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建设有机结合,保障、引导和推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四是固化经验解决问题。《条例》将典型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律规范,对工作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难点、棘手问题进行规范,更好地引导、促进全社会诚信建设。五是突出保护合法权益。《条例》明确处理信用信息的合法合约要求,对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信用修复以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范。《条例》施行后,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坚持遵循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和方向,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指示要求,推动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内蒙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47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集体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9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202161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区第二部信用建设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区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取得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一、立法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完善社会信用这一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是健全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内蒙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在工作开展中缺少法律依据问题不断增加,亟需加快制定出台信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推动诚信理念上升为制度规范,确保信用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225日,自治区召开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会议将诚信建设工程列入2024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全力推动的六个工程之一20241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印发《2024年立法计划》,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建议的《条例》成为2024年唯一重要立法项目,也是诚信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221日,自治区党委召开全区开年第一会,即全区招商引资暨诚信建设会议,孙绍骋书记提出我区诚信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自治区人大要把制定社会信用条例作为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争取早日拿出来的明确要求。

二、立法过程

诚信建设工程自治区信用立法提供了有利契机。《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送审稿)》,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共同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广泛征求了各盟市、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深入呼和浩特市等地开展调研,并全面吸收借鉴人大相关委员会赴广东省、湖南省等地的先进经验,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座谈会。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在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于528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通过。此后,自治区人大继续通过组织开展调研、论证会、协调会和集体讨论等方式对《条例》进行进一步完善,最终于725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集体表决通过。

三、《条例》架构及特点

《条例》共八章51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包括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全面系统思维。作为自治区规范和推进社会信用发展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权益保护、奖惩结合的法治要求,在此基础上系统谋划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揽子制度设计,并保持了一定前瞻性,为我区信用建设的规范管理和体系建设留有发展空间。  

确立基础地位作用。明晰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的地位和作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规则,对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等主要内容、重要内容作出全面规定。   

明晰重点发展领域。《条例》围绕建立健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这一主线,把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建设有机结合,保障、引导和推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固化经验解决问题《条例》将典型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律规范,对工作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难点、棘手问题进行规范,更好地引导、促进全社会诚信建设。

突出保护合法权益《条例》明确处理信用信息的合法合约要求,对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信用修复以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范。

《条例》施行后,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坚持遵循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和方向,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指示要求,推动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内蒙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