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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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9 10:41


7月26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作厚出席并作主发布,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郑锦春、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斯琴毕力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马文、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张生出席并答记者问。

一、《条例》的背景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社会信用列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明确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条例》列为自治区2024年唯一一项重点立法项目。《条例》的出台,是我区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成为全国唯二拥有两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性法规的省区,为促进和规范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制保障。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送审稿)》,自治区司法厅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查、协调和修改,会同发改委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广泛征求各盟市、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深入呼和浩特市等地开展调研,赴广东省、湖南省等地学习经验,反复论证修改,经司法厅厅务会讨论通过,形成《条例(草案)》。2024年4月25日和2024年7月19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条例》于2024年7月25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集体表决通过并公布,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分为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共五十一条。明确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等相关概念,规范各相关部门职能,对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提出总要求,对守信激励对象认定、激励措施,失信行为认定、失信惩戒原则、惩戒措施管理,以及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进行规定,强调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规范和培训信用服务行业,推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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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07-2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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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新闻发布会, 7月26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作厚出席并作主发布,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郑锦春、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斯琴毕力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马文、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张生出席并答记者问。一、《条例》的背景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社会信用列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明确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条例》列为自治区2024年唯一一项重点立法项目。《条例》的出台,是我区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成为全国唯二拥有两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性法规的省区,为促进和规范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制保障。二、《条例》的起草过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送审稿)》,自治区司法厅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查、协调和修改,会同发改委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广泛征求各盟市、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深入呼和浩特市等地开展调研,赴广东省、湖南省等地学习经验,反复论证修改,经司法厅厅务会讨论通过,形成《条例(草案)》。2024年4月25日和2024年7月19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条例》于2024年7月25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集体表决通过并公布,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三、《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分为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共五十一条。明确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等相关概念,规范各相关部门职能,对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提出总要求,对守信激励对象认定、激励措施,失信行为认定、失信惩戒原则、惩戒措施管理,以及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进行规定,强调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规范和培训信用服务行业,推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7月26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作厚出席并作主发布,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郑锦春、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斯琴毕力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马文、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张生出席并答记者问。

一、《条例》的背景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社会信用列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明确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条例》列为自治区2024年唯一一项重点立法项目。《条例》的出台,是我区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成为全国唯二拥有两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性法规的省区,为促进和规范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制保障。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送审稿)》,自治区司法厅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查、协调和修改,会同发改委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广泛征求各盟市、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深入呼和浩特市等地开展调研,赴广东省、湖南省等地学习经验,反复论证修改,经司法厅厅务会讨论通过,形成《条例(草案)》。2024年4月25日和2024年7月19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条例》于2024年7月25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集体表决通过并公布,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分为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共五十一条。明确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等相关概念,规范各相关部门职能,对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提出总要求,对守信激励对象认定、激励措施,失信行为认定、失信惩戒原则、惩戒措施管理,以及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进行规定,强调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规范和培训信用服务行业,推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