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内蒙古自治区试点地区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2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精神和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厅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探索推行区域节能评估,规范列入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估试点地区的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工作,优化试点地区及所在盟市能耗双控目标责任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试点地区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暂行办法》。

二、主要考虑

   区域节能审查工作开展的总体思路是由区域节能主管部门分析区域用能现状,提出一个时期(五年规划期)内区域能耗“双控”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化石能源消费控制要求、可再生能源消费使用要求等,明确与本区域产业规划相适应的各项节能措施、能效准入标准和节能监管责任等。对正面清单内的项目,以审查通过的区域节能报告和承诺备案取代项目节能审查,使得区域内企业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达到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服务企业和落实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目的。

三、主要内容

1.经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的试点地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项目建设单位在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的地区投资建设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当量值)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填写并向所在旗县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可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2.试点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当量值)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明确规定需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除外)全部纳入试点地区区域节能评估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

3.区域节能评估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旗县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依法实行公开。

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

项目名称:填表日期: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项目建设地点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项目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技术改造其他

项目总投资


项目管理类别

审批核准备案

绿色建筑等级

基本级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主要用能设备情况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
单位

年消耗实物量

折标
系数

折标准煤当量值
(吨标准煤)

折标准煤等价值
(吨标准煤)































年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
种类

计量
单位

年消耗实物量

折标
系数

折标准煤当量值
(吨标准煤)

折标准煤等价值
(吨标准煤)





































年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绿色建筑标准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还应说明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

本单位郑重声明
1、本单位所提供的数据真实有效。
2、本项目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设备。
3、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
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建成投产后严格履行报告义务,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项目单位:(盖章)

备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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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内蒙古自治区试点地区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21 15:5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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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内蒙古自治区试点地区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精神和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厅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探索推行区域节能评估,规范列入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估试点地区的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工作,优化试点地区及所在盟市能耗双控目标责任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试点地区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暂行办法》。
  二、主要考虑
     区域节能审查工作开展的总体思路是由区域节能主管部门分析区域用能现状,提出一个时期(五年规划期)内区域能耗“双控”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化石能源消费控制要求、可再生能源消费使用要求等,明确与本区域产业规划相适应的各项节能措施、能效准入标准和节能监管责任等。对正面清单内的项目,以审查通过的区域节能报告和承诺备案取代项目节能审查,使得区域内企业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达到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服务企业和落实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目的。
  三、主要内容
  1.经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的试点地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项目建设单位在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的地区投资建设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当量值)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填写并向所在旗县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可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2.试点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当量值)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明确规定需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除外)全部纳入试点地区区域节能评估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
  3.区域节能评估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旗县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依法实行公开。
  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项目建设地点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项目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其他
  项目总投资
  项目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绿色建筑等级
  □基本级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主要用能设备情况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
  单位
  年消耗实物量
  折标
  系数
  折标准煤当量值
  (吨标准煤)
  折标准煤等价值
  (吨标准煤)
  年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
  种类
  计量
  单位
  年消耗实物量
  折标
  系数
  折标准煤当量值
  (吨标准煤)
  折标准煤等价值
  (吨标准煤)
  年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绿色建筑标准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还应说明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
  本单位郑重声明:
  1、本单位所提供的数据真实有效。
  2、本项目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设备。
  3、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
  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建成投产后严格履行报告义务,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项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精神和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厅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探索推行区域节能评估,规范列入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估试点地区的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工作,优化试点地区及所在盟市能耗双控目标责任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试点地区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暂行办法》。

二、主要考虑

   区域节能审查工作开展的总体思路是由区域节能主管部门分析区域用能现状,提出一个时期(五年规划期)内区域能耗“双控”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化石能源消费控制要求、可再生能源消费使用要求等,明确与本区域产业规划相适应的各项节能措施、能效准入标准和节能监管责任等。对正面清单内的项目,以审查通过的区域节能报告和承诺备案取代项目节能审查,使得区域内企业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达到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服务企业和落实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目的。

三、主要内容

1.经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的试点地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项目建设单位在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的地区投资建设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当量值)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填写并向所在旗县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可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2.试点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当量值)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明确规定需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除外)全部纳入试点地区区域节能评估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

3.区域节能评估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旗县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依法实行公开。

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

项目名称:填表日期: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项目建设地点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项目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技术改造其他

项目总投资


项目管理类别

审批核准备案

绿色建筑等级

基本级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主要用能设备情况


年耗能量

能源种类

计量
单位

年消耗实物量

折标
系数

折标准煤当量值
(吨标准煤)

折标准煤等价值
(吨标准煤)































年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
种类

计量
单位

年消耗实物量

折标
系数

折标准煤当量值
(吨标准煤)

折标准煤等价值
(吨标准煤)





































年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属于《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中绿色建筑标准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还应说明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

本单位郑重声明
1、本单位所提供的数据真实有效。
2、本项目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设备。
3、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
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建成投产后严格履行报告义务,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项目单位:(盖章)

备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