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根据中央科技委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相关文件,原国家发改委牵头实施的“工程研究中心”更名为“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我委主管的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是国家发改委主管创新平台的基础平台,为与国家发改委体系保持协调一致,我委在深入学习其他省市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政策目标(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以下简称工程化中心)的申报、评价等管理行为。(二)明确工程化中心的申报和审核。《管理办法》明确工程化中心按年度申报,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相关要求。(三)明确工程化中心的评价与运行管理。《管理办法》明确工程化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明确了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及整改撤销事项。(四)明确工程化中心的变更与处罚。《管理办法》明确工程化中心变更建设内容需要及时报告,以及工程化中心撤销的适用情况。三、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五章27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第三章为申报与审核、评价与运行管理,第四章为变更与处罚,第五章为附则,附件共4个,分别为工程化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数据填报表、评价指标。第一章总则对工程化中心的宗旨、主要任务,责任与义务进行了安排;第二、第三章为申报与审核、评价与运行管理,从主管部门职责、评审形式、评价形式和评价结果进行了明确;第四章为变更与处罚,对工程化中心的调整和撤销进行了明确;第五章为附则,4个附件规范了工程化中心的申报材料的编制。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随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善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关系,促进节约用水,同时吸引更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并要求各省可参照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准许收入的确定、价格制定和调整、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协商确定价格管理、水价执行、附则共七章37条。(一)明确适用范围、定价权限。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政府定价水利工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二)明确价格管理方式。《管理办法》明确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鼓励具备条件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供城镇公共管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除外);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井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协商定价为主,具体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三)明确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分类定价等内容。一是明确政府定价水利工程要“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定价原则,充分考虑水利工程供水的行业特性,在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予以适当合理回报。明确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二是明确实行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由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三是综合考虑农业、非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分别核定农业和非农业水价。农业用水在综合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可实行分类水价。(四)鼓励实行两部制水价。新建和原有重大水利工程中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和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超过综合水价的50%。(五)明确定调价程序及方式。明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定调价前要履行成本监审程序,并将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新建水利工程投产运行前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要主动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时,可采取“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步调整到位”的方式进行。(六)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方式和主体。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村委会应当张贴公告、广播通知或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及时向用水单位(户)公示协商定价农业用水价格确定的依据、过程、结果等相关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政策解读, 2024年11月25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了更好的理解和落实《方案》,现就《方案》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11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全面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分类探索园区碳达峰模式,探索差异化发展路径,推动试点项目串点成线、连线成网、结网成面。培育打造绿色低碳城市,建设一批绿色低碳园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24年3月印发的《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到鼓励自治区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先行先试。为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印发了本《方案》。自治区各地区能源结构、资源禀赋和发展阶段不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也面临着不同的困难挑战,建设碳达峰试点旗县和园区,可以有效激发旗县和园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围绕绿色低碳转型开展探索,为全区提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助力自治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二、《方案》明确了哪些原则和目标?《方案》提出了“分类推进、示范引领,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统筹衔接、创新驱动,先立后破、安全降碳”3条工作原则,以及2025年、2027年的主要目标。到2025年,试点旗县(区)和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基本构建起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初步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转型经验,不同资源禀赋、不同发展基础、不同产业结构的旗县(区)和园区碳达峰路径基本清晰,对全区碳达峰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初步显现。到2027年,试点旗县(区)和园区绿色低碳转型取得显著进展,实施方案中的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如期完成,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取得较大突破,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全面建立,有关创新举措和转型经验在全区得到大面积推广,先进示范带动效果明显,有效支撑全区碳达峰目标实现。《方案》鼓励试点旗县(区)和园区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自身实际设定目标,强调对低碳转型路径的探索、低碳技术示范应用的开展和低碳发展政策机制的创新,试点开展工作中形成可向全区推广的先进经验,为自治区实现碳达峰目标作出贡献。三、《方案》部署了哪些建设内容?《方案》重点部署了4方面试点建设内容。确定试点任务方面,试点旗县(区)和园区要系统梳理自身基础条件,分析绿色低碳转型面临的关键制约,围绕能源开发利用、工艺转型升级、低碳技术示范应用、交通和城乡建设低碳发展、资源循环利用、碳汇开发、碳排放管理等方面研究可行的低碳转型路径,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工作目标。强化创新驱动方面,试点旗县(区)和园区要结合自身发展基础,联合科研单位、高校、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平台,聚焦节能降碳、绿色制造、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等领域的核心技术进行攻关,开展绿色低碳技术研究和应用示范,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实施重点工程方面,试点旗县(区)和园区要结合试点目标,按照确定的低碳转型路径,选择能源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先进技术示范、环境基础设施、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规划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强化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推动重点工程项目的有序实施,有力支撑试点任务的开展。完善政策机制方面,试点所在地区在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节能降碳、非化石能源消费责任目标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深入剖析当前绿色低碳发展存在的体制机制短板,以试点任务目标为指引,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碳达峰试点建设的财政、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管理机制。试点园区要建立以碳排放控制为导向的管理机制,完善数据采集、分析能力,通过数字化手段提高管理成效。四、申报程序是怎样的?有申报意向的旗县(区)和园区按照《方案》中的编制指南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至盟市发展改革委。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能源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履行必要审核程序,提出审核意见,初步评选后于2025年1月1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并抄送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能源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厅局对各地报送的试点申报材料组织论证并公示确认,根据论证和公示结果发布碳达峰试点旗县(区)和园区名单。五、试点创建工作如何组织实施?一是压实主体责任,要求旗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各方职责,确保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的顺利开展,要求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及时协调试点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工作进展。二是强化政策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厅局利用现有渠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试点建设。三是加强过程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调度试点建设情况,通报工作进展。各盟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阶段评估和定期检查,在建设期满后及时组织评估验收,并将评估验收情况、建设经验和建设成效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相关厅局。四是做好宣传培训,利用各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低碳行动。试点旗县和园区应制定分类培训计划,开展对基层、企业的培训,为试点工作开展打好基础。各地及时梳理总结经验,展示试点经验、做法及阶段性成效,推动先进适用低碳技术推广应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选择优秀试点向国家报送推荐典型实践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