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善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关系,促进节约用水,同时吸引更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并要求各省可参照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准许收入的确定、价格制定和调整、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协商确定价格管理、水价执行、附则共七章37条。
(一)明确适用范围、定价权限。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政府定价水利工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二)明确价格管理方式。《管理办法》明确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鼓励具备条件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供城镇公共管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除外);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井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协商定价为主,具体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三)明确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分类定价等内容。一是明确政府定价水利工程要“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定价原则,充分考虑水利工程供水的行业特性,在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予以适当合理回报。明确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二是明确实行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由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三是综合考虑农业、非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分别核定农业和非农业水价。农业用水在综合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可实行分类水价。
(四)鼓励实行两部制水价。新建和原有重大水利工程中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和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超过综合水价的50%。
(五)明确定调价程序及方式。明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定调价前要履行成本监审程序,并将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新建水利工程投产运行前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要主动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时,可采取“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步调整到位”的方式进行。
(六)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方式和主体。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村委会应当张贴公告、广播通知或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及时向用水单位(户)公示协商定价农业用水价格确定的依据、过程、结果等相关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随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善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关系,促进节约用水,同时吸引更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并要求各省可参照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准许收入的确定、价格制定和调整、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协商确定价格管理、水价执行、附则共七章37条。(一)明确适用范围、定价权限。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政府定价水利工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二)明确价格管理方式。《管理办法》明确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鼓励具备条件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供城镇公共管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除外);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井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协商定价为主,具体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三)明确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分类定价等内容。一是明确政府定价水利工程要“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定价原则,充分考虑水利工程供水的行业特性,在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予以适当合理回报。明确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二是明确实行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由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三是综合考虑农业、非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分别核定农业和非农业水价。农业用水在综合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可实行分类水价。(四)鼓励实行两部制水价。新建和原有重大水利工程中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和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超过综合水价的50%。(五)明确定调价程序及方式。明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定调价前要履行成本监审程序,并将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新建水利工程投产运行前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要主动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时,可采取“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步调整到位”的方式进行。(六)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方式和主体。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村委会应当张贴公告、广播通知或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及时向用水单位(户)公示协商定价农业用水价格确定的依据、过程、结果等相关信息。
一、出台背景
随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善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关系,促进节约用水,同时吸引更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并要求各省可参照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准许收入的确定、价格制定和调整、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协商确定价格管理、水价执行、附则共七章37条。
(一)明确适用范围、定价权限。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政府定价水利工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二)明确价格管理方式。《管理办法》明确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鼓励具备条件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供城镇公共管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除外);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井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协商定价为主,具体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三)明确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分类定价等内容。一是明确政府定价水利工程要“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定价原则,充分考虑水利工程供水的行业特性,在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予以适当合理回报。明确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二是明确实行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由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三是综合考虑农业、非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分别核定农业和非农业水价。农业用水在综合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可实行分类水价。
(四)鼓励实行两部制水价。新建和原有重大水利工程中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和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超过综合水价的50%。
(五)明确定调价程序及方式。明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定调价前要履行成本监审程序,并将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新建水利工程投产运行前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要主动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时,可采取“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步调整到位”的方式进行。
(六)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方式和主体。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村委会应当张贴公告、广播通知或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及时向用水单位(户)公示协商定价农业用水价格确定的依据、过程、结果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