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内发改价字〔2018〕132号),在总则、定价成本项目构成、定价成本核定等方面都作出较大调整,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了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的《办法》主要修订了成本监审定位、主体责任、成本核定等内容,并就职工薪酬、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做出了明确。

一是增加了定价成本监审主体。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相关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将原定的城市污水扩展至所有城镇污水,明确监审对象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实行特许经营的污水处理经营企业,不含独立运营的工业污水处理企业)。

二是明确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规模。明确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的,进行成本监审的污水处理规模应达到当地污水处理规模的三分之二。明确监审规模,监审对象具有代表性,监审结论也更科学。

三是明确定价成本项目构成。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由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业务成本在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外单列。明确在定价成本监审时,需将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一并列明,为价格改革奠定基础。

四是明确定价成本核定。增加了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在岗职工实际平均水平据实核定。并结合统计修订的口径,明确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当地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是明确监审报告中需载明事项。新修订的《办法》中,为了更好地服务价格管理,明确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中需将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资金、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由政府补贴或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折旧,特许经营企业缴纳的特许经营权费用,污水处理厂规模、运营模式、污泥处置工艺和排放标准以及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运行维护成本等情况单独列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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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1 10:5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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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内发改价字〔2018〕132号),在总则、定价成本项目构成、定价成本核定等方面都作出较大调整,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了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的《办法》主要修订了成本监审定位、主体责任、成本核定等内容,并就职工薪酬、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做出了明确。
  一是增加了定价成本监审主体。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相关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将原定的城市污水扩展至所有城镇污水,明确监审对象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实行特许经营的污水处理经营企业,不含独立运营的工业污水处理企业)。
  二是明确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规模。明确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的,进行成本监审的污水处理规模应达到当地污水处理规模的三分之二。明确监审规模,监审对象具有代表性,监审结论也更科学。
  三是明确定价成本项目构成。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由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业务成本在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外单列。明确在定价成本监审时,需将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一并列明,为价格改革奠定基础。
  四是明确定价成本核定。增加了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在岗职工实际平均水平据实核定。并结合统计修订的口径,明确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当地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是明确监审报告中需载明事项。新修订的《办法》中,为了更好地服务价格管理,明确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中需将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资金、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由政府补贴或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折旧,特许经营企业缴纳的特许经营权费用,污水处理厂规模、运营模式、污泥处置工艺和排放标准以及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运行维护成本等情况单独列示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内发改价字〔2018〕132号),在总则、定价成本项目构成、定价成本核定等方面都作出较大调整,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了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的《办法》主要修订了成本监审定位、主体责任、成本核定等内容,并就职工薪酬、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做出了明确。

一是增加了定价成本监审主体。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相关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将原定的城市污水扩展至所有城镇污水,明确监审对象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实行特许经营的污水处理经营企业,不含独立运营的工业污水处理企业)。

二是明确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规模。明确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者的,进行成本监审的污水处理规模应达到当地污水处理规模的三分之二。明确监审规模,监审对象具有代表性,监审结论也更科学。

三是明确定价成本项目构成。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由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业务成本在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外单列。明确在定价成本监审时,需将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一并列明,为价格改革奠定基础。

四是明确定价成本核定。增加了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在岗职工实际平均水平据实核定。并结合统计修订的口径,明确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当地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是明确监审报告中需载明事项。新修订的《办法》中,为了更好地服务价格管理,明确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中需将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资金、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由政府补贴或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折旧,特许经营企业缴纳的特许经营权费用,污水处理厂规模、运营模式、污泥处置工艺和排放标准以及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运行维护成本等情况单独列示说明。